时间:2022-12-03 15:03:43来源:法律常识
近一年来,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领域变动最大、引起争论最为广泛的莫过于《宪法》将原本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在过去,无论是非公职人员犯罪还是公职人员犯罪,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即可根据委托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而现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直接由国家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且法律尚未赋予律师在该“调查”阶段的辩护权利,这是否意味着律师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只能是束手无策了呢?其实不然,由于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存在衔接,律师仍然可以在现行法律规定条件下最大可能地履行辩护职能,发挥辩护制度人权保障的功能。
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现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据此,《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在强制措施上的衔接应当引起辩护律师的高度注意。一方面,辩护律师需密切关注案件在监察机关的办理进程,确保第一时间获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信息;另一方面,案件一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先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根据已知的案件信息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律师履行辩护职能需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而一旦法律依据具备就应当竭尽全力充分发挥该专业职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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