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5:35:25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说:
2022年1月29日中午14点左右,原告佩戴价值32,325元的金手镯在前往霍城县清水河镇国贸服装店上班时丢失,原告发现手镯丢失后,立即调取了国贸3号大厅监控,发现金手镯丢失的地方是在自家经营服装店旁边店铺的门口,被告在逛街过程中发现并捡走。后原告向果子沟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工作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记载了被告认可拾得原告金手镯的事实,但被告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
证据证据:
1.金大福珠宝店收款专用发票,用于证明诉争物品系2016年5月28日原告以32,325元价格购买;
2.监控视频,用于证明2022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在商场内捡到原告手镯的事实;
3.照片,用于证明原告丢失手镯的外观,在果子沟派出所调解时向被告出示过,被告认可捡到的就是此物;
4.监控视频,用于证明原告掉落手镯的过程及被被告拾得的事实。被告马梅未出示证据。
5.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原、被告在果子沟派出所调解时的视频,用于证明被告拾得了原告遗失的手镯。
被告说:
当时捡了一个网状的薄片,是不是黄金的不知道,是不是原告的也不知道。东西捡完被告就当做垃圾扔掉了。被告捡完之后又进了其他的店铺逛街,被告事后想去调监控,但几个店铺都没有监控。捡的东西已经不在被告处。被告要知道那是黄金,就不捡或者捡了交给门卫了。
法院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庭审中,通过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及被告本人在果子沟派出所调解时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拾得了原告遗失的手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手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拾得的手链不确定是原告的,也不确定是黄金制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结合原告家庭的经济情况,原告丢失的手链为黄金制品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拾得手链后,自认已经丢弃,致使原告遗失物灭失,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在被告返还遗失物不能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赔偿遗失物价款32,325元。
原告提供的收据足以证实其遗失的黄金手链价款为32,325元,本院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返还遗失物不能的情况下赔偿遗失物价款32,32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
遗失物返还纠纷,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的纠纷。
权利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丧失对物的权利,因此,基于所有权等物权本身的对世性和追及力,权利人对于遗失的财物可以向拾得人或者从拾得人处占有遗失物的人主张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所占有的遗失物。
丢东西被捡到不还生活中也会偶然遇到,一般小物件不值钱的大多不会追究。本案的黄金手镯价值3万元,且原告证据齐全,达到了相关证明标准。拾得人需要依照法律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若大家遇到类似的情况,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参照本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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