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5:38:52来源:法律常识
微信聊天在企业经营中非常普遍,已经作为商业交流常用的工具之一,通过微信洽谈、下单、通知交货、对帐等,那么,在拖欠货款时,如何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追回货款?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案情摘要:
1、甲公司是经营粮油生意的小企业,批发销售粮油、鸡蛋、干货等食品,乙公司每月从甲公司采购粮油,用于公司食堂。
2、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都是通过甲公司老板和乙公司行政经理微信沟通,通过微信文字或者语音,通知甲公司送多少粮油到乙公司,约定货到后60天结款。
3、转账方式是,甲公司老板与乙公司行政经理微信对账后,乙公司财务的个人账户转到甲公司老板个人账户。
4、持续交易两年后,乙公司财务紧张,连续拖欠6个月货款未结算,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5、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收款记录。
6、庭审时,乙公司否认,提出甲公司老板微信聊天的行政经理不是乙方公司的员工,乙公司没有拖欠甲公司货款,所有的货款已经支付完毕。
7、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成立,甲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乙公司欠款的事实,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粮油买卖合同,但从交易开始,即通过微信洽谈、下单、对账的交易习惯,结合以往付款金额与微信对账记录能对应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律师说法
如何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追回货款?
微信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通讯软件,在商业交易中,人们通常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洽谈、下单、收货、对账等。微信聊天记录在证据形式中,属于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诉讼当事人在打官司过程中提交给法院的主要证据,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审查,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追货款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有关的人,现在微信都是实名制,确认不了微信聊天的对方是谁的情况下,可以向腾讯公司申请调取微信号的主体信息。
2、作为核心证据,微信聊天的内容必须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说明诉讼当事人想要说明的事实。
3、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依据该决定,2020年5月1日起,微信、微博、短信等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