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找律师吗,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

时间:2022-12-03 16:33:19来源:法律常识

梳理两地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 2021年2月4日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随后2021年3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也发布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我检索了一下,这应当是全国范围内唯有的两个律师协会制定的指引。

● 关于广州市律师协会制定的操作指引

● 首先关于指引的性质,只是一种参考和提示,不是判断尽职合规的依据。

●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遗产管理人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实施清算和管理分配,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制度。

●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

● 依次为遗嘱人指定、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45条

● 遗嘱管理人的职责

● 法定职责

●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147条

● 约定职责

● 遗嘱人与遗嘱执行人可以就遗产管理人的其他职责与权利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 遗嘱管理人的权利证明方式

● 有法律规定的

●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出具的司法文书

● 在民法典出台相应法律细则之前

● 可以由公证处出具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 律师事务所出具担任遗产管理人公函

● 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1148条

● 遗产管理人应当忠实、谨慎、勤勉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对遗产进行清点,编制成册,保管,向继承人报告,通知公告,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清偿债务等活动。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

● 除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外,其他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将遗产管理人列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遗产管理人正常履职、以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参与诉讼,开创了先河。

● 这份指引提供了清楚明确的具体的操作流程,另外提供了遗产管理人法律服务文书的样本,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操作价值。

● 第1份是民事行为能力声明书,明确了立遗嘱人指定律所为遗嘱执行人并担任遗产管理人,明确了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及指定遗嘱执行人时的身体健康、精神状况情况,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2份是客户信息采集表,客户的需求是遗嘱执行及遗产管理,对来访人员的家庭成员程情况做了明确的记录,方便未来确定继承人顺序。

● 第3份是财产清单及遗产分割意愿表,包括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银行存款及理财,股票,债权债务等。

● 第4份是遗嘱执行委托合同总共是13条,共计是8页,详细地列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相应的风险做了必要提示,收费方式的话,分为首期法律服务费以及每年支付的遗嘱跟进服务费,还有后期按照遗产评估价值比例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对于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通过素描程序清查立遗嘱人债务,以及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立遗嘱人继承人之间继承纠纷的,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 第5份是知情同意书,是继承人对于知晓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事项及法律后果的确认。

● 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之间的操作指引

● 指引效力:并非强制性行业规范仅为提供参考,不具有评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质量的功能。

● 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

● 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保护被继承人、继承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推动遗产分割顺利进行。

● 律师适用该指引的情形

● 作为遗产管理人

● 律师在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履行遗嘱管理人职责

● 律师被继承人共同推选为遗产管理人

● 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

● 协助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

● ,民政部门、村委会或者继承人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律师协助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

● 遗产管理人制度

●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前,由依照民法典1145条、1146条规定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对为继承人遗产进行专门的管理,承担保护、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职责,维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依法公平、有序分配的制度。

● 遗产管理人的业务职责

● 法律依据民法典1147条

● 具体的业务职责内容

●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遗产管理人特殊业务处理

● 1、涉信托遗产处理

● 2、涉外及港澳台遗产的处理,以香港地区为例

● 处理死者于香港的遗产,需要前往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取得有关遗产的《授予承办书》,《授予承办书》可指《授予遗嘱认证书》(由最后一份遗嘱中列明的遗嘱执行人申请,由高等法院授予)或《授予遗产管理书》(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列明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发给遗产管理人)。

● 如果遗产受益人未满18周岁,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以信托形式持有该受益人的遗产。

● 遗产管理人业务流程

● 共计是8个阶段,从委托前的工作一直到结案,有明确的操作指引。

● 遗产管理人业务风险提示

● 总共是有三种风险,接案风险,办案风险和结案风险,结案依照我国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并归档案卷。

● 遗产管理人业务文书

● 推荐遗产管理人统一使用《遗产管理人业务文书样式(深圳律协试行)》。包括委托类文书,办案类文书,共计是21类。

● 关于法律服务费用

● 分为首期服务费用,遗嘱事宜日常管理律师服务费用,还有遗产管理人报酬,律所作为遗产管理人,通过诉讼仲裁的程序清理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情形另行与继承人签订委托协议。

● 两则指引,深圳律师协会制定的指引晚于广州市律协制定的指引,所以在指引的具体操作流程上,我感觉深圳律协制定的指引具有更强的实践操作价值,在提供的标准文书方面,深圳律协的文书更为全面具体。在委托合同方面,两地有相同的地方,但广州律师协会的委托合同,在法律服务期限合同中止、终止方面,约定的比较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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