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1:10:14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大迁移,同学的户籍都不在一个城市了,在一个城市的朋友很多时候也都有着不同的户籍所在地,民间借贷很多由于是熟人之间的关系,知道对方是谁,但是出借的时候真的不知道对方的户籍在哪里。一般的民间借贷基于是熟人关系,不会订了复杂的合同设置专门的管辖条款来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了,出借人想起诉了,去哪个法院呢?可能不知道借款人真实的户籍在哪;也可能知道,但是早已迁移到了外地了。那么,一般不是原告就被告的起诉原则吗?就是所原告需要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到他的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一般人又不知道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只是认为在哪有房子或者现在在哪住,那里就是经常居住地了;其实不然,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的意思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个说法大家看了之后估计很好理解,就是所在一个地方连续地住了一年以上了,但是这个在法律上怎么确认呢?买了房子就算吗?我知道他在某地住了好几年了,就可以吗?其实这样的经常居住地我们是要举证的,比如说提供对方的居住证、对方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等资料,但是这样的证据我们很难取得,咱们要起诉对方了,居住证人家不会给咱们,去居委会开证明,又因为不是本人也不会给我们开的。
所以,之前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诉讼,因为到户籍所在地还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查询的,调查了证据后就可以起诉了,法院一般也会立案,当然,对方如果有其他证据他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有可能会提出管辖异议,然后有可能就将案件移送到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了,不过即便移送最起码也是能够诉讼了,只是会多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审判罢了。
不过后来国家出了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专门进行了说明,明确指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民间借贷很多时候最多有个借条,很少专门约定管辖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的条款就很有意义了。这条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我们出借人的所在地进行诉讼了,因为借款人还钱的时候,我们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了。
特别提示: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了,但是很多法院现在要求提供民间借贷的合同,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也是按照这个条款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给予立案的。
所以,建议大家: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首先要签署民间借贷合同、索要对方的户籍信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等资料)。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