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9:05:18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侵权,与一般侵权并无太大不同。在土地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土地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对特定问题可以作出裁决,具有行政强制力;对一般问题可以作出调解,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当无权裁决产生了实质影响,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
2013年9月12日,某区街道办就李某与张某户之间的纠纷作出处理意见,认定张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张某按原屋原址范围进行拆旧翻新改建,既不侵占到集体道路用地,也不侵占到李某责任田,该拆旧翻新行为合理合法,李某无权进行干涉和阻挠。李某对处理意见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街道办就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意见是一种调解性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没有改变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街道办作为一种派出机关,属于具有能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处理意见不但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项,而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土地证属于已有法律既定约束力的使用权凭证,城北街道办无权对土地证的法律效力予以裁决,其裁决土地证既违反了法定程序又超越了法定职权。一审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力界限,并辨清裁决对象的性质。本案看似权属纠纷,实质是侵权纠纷,实践中有一些行政机关被纠纷的表象所迷惑,超越职权作出裁决。法院也要审慎的研究案情,不过度拘泥于法条,而要抓住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没有产生外部效力这一点,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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