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7:31:10来源:法律常识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89年6月,22岁王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
2016年4月,长达27年的婚姻,王女士生活并不是那么美满,年过49岁的王阿姨提出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一直避而不见,后经法院调解,王阿姨撤诉。
2017年9月,王阿姨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二、法院裁判
2018年1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王阿姨和王大爷离婚。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王阿姨与王大爷婚姻基础较差,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鉴于王阿姨第二次诉讼,夫妻感情确已无法维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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