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6:24:08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听到或看到有些已婚者存在婚外情的情形,婚外情是对婚姻的一种伤害,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事实上,不少出轨者其实并不愿意真的改变现有的生活现状,当因为各种原因在与第三者分手时,为了防止第三者纠缠,导致配偶知情,给自己的工作和婚姻造成恶劣影响,出轨方往往会向第三者支付一笔“分手费”了结婚外情。
如今,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分手费”也慢慢演变成了常见的分手协议。出轨者与第三者通过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分手费”,以期和平地结束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
可是,在分手协议签订后,常见的衍生问题如出轨方因反悔而不支付或不愿意按约定的金额支付情形下,第三者能否要求其履行协议?配偶事后知情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款项?今天,扬远律师就此类分手协议为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玄机。
案例聚焦
张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同事郝某发生了婚外恋。后张郝二人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张某向郝某支付分手费30万元;双方不得打扰和影响对方的生活、工作与朋友。之后张某转账给郝某15万元。因妻子杜某发现张某上述大额转账,随之发现张郝二人的婚外不当关系,杜某随即与张某把郝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分手协议无效;2、要求郝某返还已经收到的分手费15万元。郝某则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分手协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分手协议涉及婚外恋情,从《婚姻法》的角度看违背了公序良俗,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擅自将15万元无偿赠与给郝某,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杜某的财产权益;郝某明知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其15万元,无权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以双方的过错为判断标准,酌情判决由郝某返还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分别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与杜某有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所以张某支付给郝某的15万元属于张某与杜某的共同财产。分手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现又反悔,并以原告身份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杜某作为张某的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事前既未同意、事后也未追认张某的这种赠与行为,现杜某以原告身份起诉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同时,因为张某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且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有状态,所以赠与的钱款应当全部返还,而不是部分返还,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郝某返还杜某15万元。
律师点评
1、为结束婚外情而签订的分手协议效力如何?
根据上述案例,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认定此类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已是司法实践中普遍统一的观点和处理结论。
出轨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从此互不干涉,大多数是出于挽救婚姻、纠正错误的目的,但究其本质仍是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产物。如果每个第三者和出轨方签订巨额分手费的分手协议都被认定有效,那么对于原配而言,不仅要承受感情伤痛,还要为此平白遭受经济损失,显然不公平。因此,分手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出轨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分手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吴晓芳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以下简称《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从该案的二审法院观点来看,虽然分手协议无效,但是出轨方对于已经按照分手协议支付的分手费是无权反悔并要求第三者返还的,该判决显然与最高院法官的观点保持一致。基于此类分手协议所约定支付的分手费,事实上属于由不合法的原因产生的自然债务,这种债务在法理上是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履行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法律不会强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就不能反悔要求返还。
典型的自然债务包括赌债、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紧急避险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自愿补偿等。因此,基于自然债务本身的特殊性,出轨方无权反悔要求返还,第三者亦无权强求履行协议。
3、出轨方配偶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在该案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对于配偶主张返还的权利都是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支持,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返还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出轨方与第三者各自的错误,应当酌情扣减返还数额,二审法院对此做出纠正,改判第三者全额返还,原因在于配偶要求返还的理由和依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被侵犯,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考虑出轨方在其中的过错。
配偶一方要求第三者返还分手费,想要顺利得到法院的支持,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首先,应当收集出轨方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记录等,查明款项是否来源于出轨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以此证明相应款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分手协议不知情,或不同意支付给第三者分手费,这样才能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配偶方同意或者默认愿意支付分手费给第三者,进而认定配偶方无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分手协议看似白纸黑字约定了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其实质上依旧是为掩盖违背公序良俗之事,协议依法应当无效,配偶作为此段关系中的受害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分手费。
律师在此提醒各位,遇到配偶出轨与第三者签订分手协议不用慌张,收集证据、积极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提供专业帮助,争取避免“赔了配偶又折钱”的双重损失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