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0:00:13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王瑞律师的高效优质代理达成原告诉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及承担诉讼费。
案件介绍
2018年9月期间,原告史某组织司机和挖掘机车辆,在被告李某位于北京市某建设项目中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原告每天组织挖掘机车辆和司机给被告的项目提供挖斗和破碎工作,其中挖斗1500元/班(8小时),破碎2500元/班(8小时),在项目结束后,被告给原告统一结算劳务款。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给被告提供了挖掘机和司机完成了挖斗、破碎劳务工作,但是被告却迟迟不给原告结算劳务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劳务款但是均被拒绝,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瑞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代理工作,经过与当事人的详细沟通了解到,原被告为口头协议,约定将北京某改造工程中的劳务发包给原告,原告提供里面破碎和挖土等劳务。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着很大区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同,维权时所采取的程序不同,由此导致管辖机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同。
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就劳务发包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考虑到口头协议的证据搜集非常关键,律师指导原告收集整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26份结算清单及电话录音。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过律师细致专业地整理,所提交证据前后印证,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史某劳务费5284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恒略说法
劳务合同是以劳动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种劳动及其成果达成的协议。当遇到劳务合同纠纷时,一般可先采取协商和诉讼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合同纠纷专业性较强,律师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诉讼经验,可有效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