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6:31:08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家庭成员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斗殴的事件不在少数。在加害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如果受害家属去世,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法律问题:作为家属的加害人还具有法定的继承权么?司法实践又是怎样的呢?本文将结合亲身经办的案件经历和司法裁判案例,对该问题进行简要讲解,希望读者关注和留言。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下,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民法典》关于继承权丧失的具体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那么,实践中所遇到的争议问题就更加明确了:被继承人死亡后,此前故意伤害(最严重的致人死亡)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家庭成员是否还能享有继承权?
在本人实际办理的这起案件,就属于情况最为严重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此时,《民法典》的陈述和用词就显得极其重要,丧失继承权的第一种情形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那么,刑事中的故意伤害罪与此处的故意杀害是否是同一概念?
本案在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因对于是否具备继承权争议巨大,而无法调解,最终由法院依法宣判。法院认为:关联刑事判决书已查明相关犯罪事实,其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目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仅为犯罪结果问题,不符合《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但其行为对于被继承人的其他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人民法院酌情对其应继承份额予以调整。
裁判文书网关联案例分享:
北京市某法院(2020)京0115民初2921号判决书,摘选:冯某与郑同启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冯某因故意伤害将郑同启致死,而非故意杀害郑同启,此事实已经本院(2006)大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故候某称冯某故意杀害郑同启而丧失继承权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重庆某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5076号判决书,摘选:黄某6系被儿子黄某7伤害致死,原被告所有的当事人均同意被继承人黄某7不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且黄某7并未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黄某6,并不丧失对黄某6财产的继承资格。
四川某法院(2020)渝0109民初5076号判决书,摘选:本案中,被告信某故意伤害并导致被继承人邱均死亡,邱均的父亲邱帮华已经亡故,原告周某、被告信智和被告邱某均系合法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邱均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