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1:00:14来源:法律常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虚构投资内部房源可获取高额回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城建发展”,600266.SH)旗下地产公司一员工诈骗4人共计847万元,一审获刑14年。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北京西城法院”)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诈骗案的诸多细节。《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王洋曾向一名被害人承诺三个月归还本金和45%的利息,骗得巨款后投资到地下钱庄,最终无法收回,在而立之年沦为阶下囚。
2月11日,《华夏时报》记者就此案致电城建发展董秘办寻求置评,接听电话的人士表示,对此案并不了解,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3名被害人为前同事
根据北京西城法院2月10日公开的这则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洋,男,江苏高邮人,出生于1991年7月,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天眼查资料显示,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城建发展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6.5亿元人民币。截至2月11日收盘,城建发展股价报4.64元每股,市值约104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洋虚构投资内部房源,可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陆续骗取被害人佟某、丁某、李某、温某共计人民币847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在4名被害人中,佟某、丁某、李某都是王洋的前同事,而温某则是某地产中介公司员工,与王洋因工作结识。
据被害人佟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实,2019年7月16日,佟某前同事王洋给其发微信,称海淀区西三旗世华龙樾三期项目的房子要开盘了,王洋可以以内部价格8万元一平米的价格购买,之后等开盘后再卖掉。其是做房地产的,知道该小区的房子比较紧俏,8万元一平米的价格比较低,而且王洋的舅舅在其上级公司做董事会秘书,王洋在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上班,负责世华龙樾房子的销售,故其认为王洋说的比较可信。
2019年7月至12月,佟某陆续累计转给460万元,其中有部分还是佟某从另一位朋友那里拉来的投资。然而,2020年5月29日,佟某给王洋打电话,王洋却称房子没买,钱回不来了,于是报警。
被害人丁某、李某、温某则分别给王洋转款80万元、80万元、227万元,他们的经历与佟某大致相同,都以为能够通过王洋内部认购房子,然后高价转卖、赚取差价。
最后一位被害人温某向王洋转款时,王洋已经被佟某、丁某、李某等三位被害人催要钱款,且无法归还。王洋给温某的收益承诺是:三个月归还本金和45%的利息。
投资地下钱庄“打水漂”
惊人的收益承诺背后,这笔巨款究竟去了哪儿?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辩称其曾向相关人员询问过内部购房的事情并听到消息可以操作,才向被害人要钱,是要到钱之后才得知此事无法操作;后又想获得一些高额回报,故将钱款投资到地下钱庄,无法收回款项后导致无法归还被害人。
事实上,根据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销售部营销部部长毛某的证言,公司开发过世华龙樾房地产项目,但该项目并没有内部购买的可能。上级监管十分严格,不存在内购房、特价房等。且王洋日常工作接触不到世华龙樾项目的房屋销售。
据毛某称,其单位销售的商品房都是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的价格,如果出现了价格浮动,上级会严格倒查。其单位通过检查账目,没有发现王洋向其单位有过任何汇款,也没有发现王洋自己或者通过他人购买过世华龙樾项目的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害人佟某被王洋告知“钱回不来了”的那天,即2020年5月29日,王洋主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月11日,就王洋诈骗案,《华夏时报》记者致电上市公司城建发展董秘办寻求置评,接听电话的人士表示,对此案并不了解,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记者向该公司董秘、证代公开邮箱发送的采访邮件均遭退回,退信原因为“无法与收件人所在服务商建立连接,收件人域名可能不存在”。记者向城建发展董秘办人士指定邮箱发送的采访邮件未获正面回应。
一审获有期徒刑14年
“坑惨”几位前同事的同时,正值而立之年的王洋也为此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21年11月5日,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继续追缴王洋违法所得847万元,发还4名被害人,未能追缴到位的责令王洋退赔。
王洋的刑期从2021年2月24日主动投案起计算,至2035年2月23日止。这意味着,刚迈入而立之年的他,迈出囚笼时已届不惑。
王洋诈骗案一审后是否有上诉暂未能确定。《华夏时报》记者辗转联系到他的一审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该案一审结束后,王洋未继续聘用他,不清楚案件后续情况。
在一审中,王洋的辩护人曾辩称,王洋是家庭重要劳动力及经济支柱,家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不适合长期羁押,建议对王洋从轻处罚。
但王洋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一审法院认为,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关于王洋辩称其系听说可以内部购房后才向被害人要钱的意见,王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内部购房渠道,其本人亦认可在无法进行内部购房后未将实情告知被害人,且在2020年5月前其已无法归还佟某、丁某、李某的钱款并被催要,仍在2020年5月后以同样方式向温某骗取钱款,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有关王洋家庭条件的辩护意见,法院则表示,这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因此不予采纳。此外,法院表示,王洋虽然自动投案,但到案后仅供述了诈骗被害人温某的事实,未如实供述其它犯罪事实,且其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小于未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