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21:23:12来源:法律常识
正义网宁波12月18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王璇)“秉公执法伸正义,为民做主树检威。”近日,一对父子将一面锦旗送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胡洵贤的手中,连连的感谢声中饱含着复杂的情绪,是奔波多年的辛酸,更是守得云开见月明的喜悦。
申请人因“严重违纪”遭遇“被离职”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1月15日,在机场工作的陈青(化名)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机场公安于当日收走了陈青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同月29日,陈青取保候审后要求回单位继续上班,被单位拒绝并要求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年6月20日,机场单方解除与陈青的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8日,陈青以机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被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同年11月21日,海曙区法院裁定准许海曙区检察院撤回对陈青犯盗窃罪的起诉。
陈青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9日,鄞州区法院判决陈青与机场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机场上诉至宁波市中级法院,该院判决认定陈青属“严重违纪”,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青的诉讼请求。
陈青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后被驳回再审申请。陈青仍不服,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
经多方查证,无证据表明盗窃案是陈青所为,法院也支持了检察院的撤诉决定,陈青却一直不能恢复自身的正常工作,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讲,都是难以接受的。
由于经历多重打击,陈青因脑梗塞引发中风,手和腿都留下了后遗症,曾经意气风发的青年却在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历经沧桑与摧残。经仔细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抗诉改判重现公平正义
该案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申请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形,积极引导其树立法治信心,同时查找落实新证据,确保有效监督。
2017年2月7日,宁波市检察院就陈青不服宁波市中院判决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详细阐述了抗诉理由。
承办人认为,机场公安机关收回控制区通行证只是一般行政管理行为,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机场以“严重违纪”为由与陈青解除劳动于法无据、于事实相违背。同时,新旧证据均表明陈青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无论是检察院对陈青犯盗窃罪的撤诉、法院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均表明陈青无违法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后,公安局对陈青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以新证据的形式再次确认陈青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
经浙江省检察院抗诉,2018年5月1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陈青的申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机场与陈青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历时五年,公平正义最终如拨云见日般得以彰显,陈青也恢复了原本在机场的工作。
从检察官接手本案到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不过一年有余,正义终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仅为申请人挽回了名誉与损失,也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只有检察人心中始终秉持为民情怀,才能在履行民事法律监督中处处以利益为重,全力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奏出和谐的公平乐章。不忘为民初心,做有温度的司法者,是检察官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