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1:15:02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龙湾法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案号为(2018)浙0303民初6340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1: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9284771J。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被告2:王德强,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临邑县临邑镇后八里庙村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73********。
(二)诉讼请求
1、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赊欠货款总计16,410,852.1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2、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本金按16,410,852.1元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1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3、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合同违约金1,074,600.00元(大写:壹佰零柒万肆仟陆佰元);
4、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1于2018年5月7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1供应产品名为稀释沥青、数量为15,000吨、单价为3,582元/吨,合同金额总计53,730,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1供应了货物,且被告1接收了该批货物。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向被告1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为14,936.04吨、结算总金额为48,150,852.1元。
然被告1在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共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1,740,000.00元后,尚赊欠货款16,410,852.10元。经原告多次多方面催讨,被告1均拒付剩余赊欠的货款。
被告1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1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同时需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及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
此外,被告1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作为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2无法证明被告1的财产独立于被告2的财产的,应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已向龙湾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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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3、《诉前财产保全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