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1:17:51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急需用钱的情况,向亲朋好友或通过其他途径,借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燃眉之急,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往往在借款时,因借条或合同的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在还款时,双方因对当初约定的不同理解,形成“借贷纠纷”,最后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法院能支持利息吗?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法院能支持利息吗?婚内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6月7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借贷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丽月律师和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秋月律师。大家如果有“借贷纠纷”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解决“借贷纠纷”。
案件事实:2010年6月,杨某通过他人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月息2%,没有约定款项用途、还款期限。此后杨某依约付息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后,杨拒绝还本付息。2014年经刘某多次催还未果后,刘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该借款为理财款,是刘某委托其代为理财。
裁判结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能通过资金往来的特点综合判断。杨某主张与刘某系委托理财关系,称每月支付的款项为返还理财款的本金,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从双方款项往来看,也无委托理财中常见的收益支付等,不符合委托理财的特点,综合以上,杨某与刘某之间因涉案款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盖然性更大。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律师意见:投资与借贷的区别,一看是否有固定收益。如果约定出资主体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之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属性相悖,宜认定为借贷。二看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果不参与上述管理的,宜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期问法律师
王丽月律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律师介绍:王丽月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思维严谨,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及热情饱满的敬业精神。参与主持市北区信访听证会,积极参与化解矛盾,获得高度评价。同时还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办的案件多次被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评选为优秀案例。
张秋月律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民事侵权法律事务、劳动法律服务、商品房买卖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律师介绍:
执业期间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多家公司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公司日常业务法律咨询;并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执业以来承办了百起侵权纠纷案件、保险理赔案件,得到了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