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0:37:34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在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详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有效的防止今后纠纷的发生。各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往往会给律师事务所制定委托代理合同范本,来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制定具体的合同文本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我发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对于上级部门提供的范本进行了阉割,合同非常简单。这就导致了律师所、律师与客户之间因为履行合同的事项发生矛盾的增多。
我个人认为上级部门给律师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的范本基本能够提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各律师所应当全面采纳。但是具体的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对于具体的委托代理合同进行丰富、完善。将具体的事项写明白,,具体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委托人提出的律师没有尽责的事项,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客户与律师所均不能讲明白是否尽责;就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也讲不明白是否尽责。这种情况往往会到法院根据相关情况来进行判决。这也是很麻烦的。即使律师所胜诉了,也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效应。
我就以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业务说起。
我们日常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合同,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公安部门提交检察院时止或者侦查结束时止。收费多少钱的规定。服务范围是会见咨询、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逮捕的必要性审查等等权利。写的很多。
假如说律师费共计五千元。
犯罪嫌疑人,今天让律师去会见,明天让律师去会见。律师可能就很烦了。如果不去会见,那么律师就是违约。
我记得有个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收费两千元共计会见了十来次,犯罪嫌疑人还嫌律师会见的少!律师都怨死了。
我认为如果当初的委托合同写明白会见次数几次最好,如果增加次数应当增加收费。有关代理申诉每次多少费用写清楚,提出逮捕必要性审查每次多少钱要写明白。律师要让客户每花一分钱都要明明白白的,双方就不会发生纠纷了或者减少纷纷的发生。
权利义务的具体明确,也可以督促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随着客户维权意识的提高,律师必须进行自律,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