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2:06:05来源:法律常识
“婚外情”期间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追回?法律是否保护?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表明:已婚一方赠与“小三”财产后又反悔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张明(化名)是辽宁人,今年61岁。
1983年,张明与小丽(化名)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明与1978年出生的小花(化名)结识,发展为恋爱关系。
2021年七八月间,张明与小花同居。2021年9月,因小花需用钱,张明遂从其银行账户内取款15万元,以小花代理人的身份存入小花银行账户内。小花在同居期间向张明出具承诺书称,“我小花愿意和张明在一起,如果变心了愿意给张明15万元。”
2022年初,张明与小花产生矛盾,张明要求小花退还15万元,小花不同意,张明遂将小花起诉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花退还15万元,诉讼费由小花承担。
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张明有配偶而与小花同居,其在同居期间对小花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依照上述规定,张明显对小花的赠与无效,小花应当将取得的15万元予以返还。
今年上半年,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一审判决: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明返还1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小花负担。
一审宣判后,小花不服,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14日沈阳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小花上诉称,2021年,张明主动追求自己,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张明承诺有钱可以随便花,并主动拿出部分让她消费。
2021年七八月份,她与张明开始共同生活。当年9月,她因患病住院治疗,张明主动拿出5万元给她治病。
小花称,不久,张明说他准备给她50万元,并拿出存款卡,她没有接受。“我告诉张明,你负责我们日常生活费。”就这样,张明给了她10万元作为两人日常生活所用。 “他对我说,你随便花,如果生活费不够,还有,你花吧。我一个单身,咱俩在一起好好生活就行。”
小花说,她与张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8个月。发现张明并非单身,而是有妻子也没离婚,她问张明为什么骗她,为什么说自己是单身。“张明说,他喜欢我,所以说了假话。”
此后,小花不再搭理张明,并有意躲着张明不见。张明时常找小花,小花说她忙,没有时间。就这样,张明将小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花偿还之前赠与的15万元。
小花说,张明交付的10万元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并且已经由双方消费掉,她没有义务返还。另外,张明故意隐瞒有婚姻的事实与她建立恋爱关系违背社会道德,“通过张明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处心积虑,一开始就存在欺骗妇女权益行为,但这不影响赠与合同成立,因此不应返还。”
张明对此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沈阳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沈阳中院认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合法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法原因给付是指给付的原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行贿、给付赌债等等。不法原因给付并无债务存在,本应构成不当得利,但因给付人存在不法原因,而法律上有“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故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
本案当事人张明从事不法行为,乃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以外,无予保护的必要。张明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保护。
近日,沈阳中院二审裁定如下: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明的起诉。
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依据的法理不同,判决结果也截然不同,类似现象说明了什么?类似案件中,如果是男方的配偶起诉“小三”,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会不会因此发生改变?
就本案遇到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
问题1: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依据的法理、作出的判决完全不同,类似现象说明了什么?
谭敏涛:《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从司法实践中看,我国的二审维持率还是比较高,直接改判的相对少一些。但二审改判并进而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决结果,说明二审法院对一个案件的理解和一审法院不同,这也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作用和价值所在。防止一审终审出现裁决错误,侵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架来切实保障司法正义。
问题2:一审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判决张明对小花的赠与无效,小花应予以返还,法理依据是什么?类似案件,这种判决多吗?
谭敏涛:以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裁决赠与协议无效,法理依据是任何民事法理行为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此原则。
类似案件中,这样的判决还是比较多。因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到夫妻的共同财产权,基于我们对“婚外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否定性评价,以及这类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司法也应当以公正的角度予以回应和评价,那就是认定这类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3:二审法院以“不法原因给付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得请求返还”为由,驳回张明起诉,法理依据是什么?
谭敏涛:二审法院也认定夫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应属无效,但又认定,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赠与系不法给付,也就是说,赠与行为本身系违法行为,那么,对于不法给付而产生的债务,基于“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的原则,对于已经赠与的财产,不得再请求返还。
同样,对于未给付的赠与,第三人也不得请求继续履行赠与。而不法原因给付,是指给付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意图在于通过让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以减少不法原因给付现象的发生,这具有显著的惩罚性和预防性。这就是司法对于“婚外情”的态度,强烈反对并持否定性评价。
问题4:类似案件,第三方不知对方已婚而与其同居,与明知对方已婚与其同居,判决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为什么?
谭敏涛:判决结果不会有所不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被小三”,认定难度很大。
第一,司法要认定一个人是否“被小三”,等于给自己增加了认定难度,不利于司法规则的统一。
第二,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付出和收获应当成正比。“被小三”的付出,不意味着就应该得到金钱回报。
再者,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各方应当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一方是否为已婚,通过多方面应当予以察觉。如果“被小三”应当理解,并可以获得一定的金钱赠与,这难免会导致夫妻一方和“小三”合谋起来损害原配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损公序良俗。
最后,司法对“被小三”的不予认定,也是从司法角度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对破坏合法婚姻家庭的惩罚,促使当事人在婚恋时谨慎而为,三思后行。
问题5:类似案例,如果是一方的配偶主张权利,要求“小三”返还共同财产,与一方赠与“小三”后反悔,要求“小三”返还,法理依据、判决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为什么?
谭敏涛:一方赠与“小三”财产后要求返还,和一方配偶要求“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法理依据和判决结果大不相同。
一方赠与“小三”财产要求返还,司法也会认为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但是,基于一方与“小三”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司法认定系不法行为,而因“不法行为而给付的财产不得请求返还”原则,多数法院会以“不受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而一方配偶要求“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小三”返还的,应当得到支持。
例如,2021年5月,我们所曾代理一起案子:小薇(化名)发现丈夫与阿娇(化名)有婚外情,期间,丈夫曾给阿娇转款27万余元。小薇将阿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娇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薇丈夫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判决阿娇返还2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案件当年即执行到位。
近日,西安市中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李女士的丈夫王某在婚内认识了90后姑娘甘某,双方从朋友发展为恋人。期间,王某给甘某转款84000余元。李女士知情后,将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甘某返还84000余元。经过法院调解,李女士追回了4万元。
近年来,“出轨”“小三”现象明显增多,合法的婚姻关系遭受不法两性关系的侵蚀,道德的压力和谴责已经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司法应当摆正自己的态度,那就是,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及财产关系,遏制不良两性关系对合法夫妻关系的侵害,让大家知晓,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益。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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