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2:12:4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0日中午,郑某某、邵某某与他人聚餐饮酒,期间郑某某叫妻子魏某某前来开车接送。就餐结束后,在一同乘车过程中,发生邵某某猥亵魏某某后、郑某某殴打邵某某的行为。停车后,郑某某将邵某某拖下车继续殴打。6月20日晚上和6月29日,博兴县公安局锦秋派出所两次出警,并委托法医门诊受理伤情鉴定。法医门诊于7月18日预受理,邵某某符合伤情鉴定条件后于8月1日正式受理;8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邵某某右胫骨远段粉碎性骨折并踝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8月28日,邵某某以猥亵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8月30日,郑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调查结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考虑案件情节,依法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调查组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双方对和解事项无异议。
【律师解读】
这是近期最有争议的一起案件,一方认为郑某某维护自己妻子的利益属于正当防卫;而另一方则认为实际侵犯已经结束,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是这样描述的: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明确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而本案中的不法侵害明显已经结束,则郑某某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然而,如果法律的运用如此的机械化,必然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就拿盗窃案来说,如果小偷在偷得财物后被主人发现,主人完全可以使用暴力手段将自己财物追回。这就是将盗窃与取回看成一个整体,一旦采用区分说,则会出现小偷得手后可以肆无忌惮炫耀的荒诞情形。小偷可以明目张胆的对主人说:“我已经偷成功了,只有警察才能抓我了”。
本案也是如此,试问你妻子在被不法侵害后,你会不会采取跟郑某某一样的手段?我想大部分人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甚至下手更狠一点。所以,如果采用区分说来理解此案,就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社会现象:“我猥亵你老婆,但你不能打我哦”。这完全不合常理。
郑某某为了不被起诉,用20万做了妥协,这本身就是荒唐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这里面的“犯罪情节轻微”到底应如何定义,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笔者倾向于犯罪意识论,就拿本案来说,郑某某是为了维护自己妻子的权益才动手打的人,完全不存在犯罪故意一说,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一个不起诉标准,即民事赔偿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这也正是本案中20万的由来。被害人借此机会索要巨额赔偿,这并不少见。而被不起诉人,为了不被起诉,除了答应被害人的要求,似乎也没有什么办法。
讲到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正当防卫的适用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手中。而很多本应是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本没有走上法庭,在寻求不起诉的时候就结束了。
所以笔者建议,当对方索取的金额完全离谱的时候,莫不如走上法庭。当你放弃了辩论的机会,法律也帮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