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2:44:5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支招:借钱不还,不撒泼,不看脸色,不听忽悠,轻松讨债
作者 王汉政 昆明专业民间借贷律师
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专业代理律师,因接触的当事人比较多,了解的比较多。发现出借人有一个普遍心理,一旦把钱借出去后,天天都在等待利息支付的日子到来,一旦利息未能按期支付,就会担心借款本金是否还安全。绝大部分出借人都是在提心吊胆。
现在借款风险巨大,大部分出借人都是要不回借款本金的。找借款人还款,借款人除了敷衍就是安抚出借人情绪,就是不见还款。所以要提醒正在困惑的出借人们,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款,那么,出借人应当在委托律师调查的基础上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出借人在自己无能力提供财产线索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应该尽快委托律师落实债务人的婚姻状况、房产登记情况和车辆登记情形和尽可能的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等进行保全,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实践中,每家法院保全的速度是不一样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做出裁定后后要立即执行,但这个需要律师与具体承办法官进行工作对接,因为法官案件较多,可能存在选择性办案情形,必须紧盯办案流程。同时要清楚法院对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一旦到期,部分出借人是不清楚案件是有期限的,更不知道保全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所以在到期前,应当提醒律师及时提交续保申请,延期保全,避免损失。
很多出借人认为,债务人有房产,但是有银行抵押贷款,这样债务人是转移不了房产的,就不进行保全,这是大错特错。针对有抵押权的房产,也需要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原因为: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房产还了银行贷款后,一般都有40%以上的剩余价值,这部分价值应该可以归还部分借款的。并且只要查封,若先占到首封权,这套房屋的拍卖主体就是首封人所有,由你案件承办法院主持拍卖,且法院在对财产进行分配时,必须先满足首封权人债权。这样就有利于实现债权。所以债务人不还借款,不是上门撒泼,也不要看别人脸色,更不要听人忽悠,而是立即进行财产保全。
作者 王汉政 昆明专业民间借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