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如何找律师,黑恶如何找律师帮忙

时间:2022-12-04 02:59:41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本课程由刘建民律师于2018年12月27日在“厚启刑辩课堂”第84期主讲,以下是课程内容概况,与大家分享。

2018年1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地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指导 “扫黑除恶”的办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黑恶案件”被打击侦破。相应地,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律师代理该类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多。2018年3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文件,对当前律师办理“黑恶案件”辩护工作提出了诸多更高要求。相比以往的刑事案件,律师在办理“黑恶案件”时会有什么不同,又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防范的风险。现结合办案实践,将办理黑恶案件中遇到的常见情况以及需防范的风险予以归纳,现与大家分享学习。

目录:

一、咨询委托风险的防范

二、会见风险的防范

三、沟通风险的防范

四、阅卷风险的防范

五、取证风险的防范

六、庭审风险的防范

一、咨询委托风险防范

1.要甄别身份

“黑恶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出于亲情、友情、朋友义气前来咨询打听案件的人很多,律师在接待这些来访人员咨询时,需=辨明咨询人的身份,律师在解答不同身份的咨询人员时要有所区分。

亲属:围绕罪名、案情、程序性等法律规定详细解答。

嫌疑人:确定涉案或已被通缉的,在上述基础上,重点对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予以讲解,争取从轻处理。

同案犯或利害关系人员:如证人、另案处理人员、被害人,不适宜提供咨询。

身份不明:言辞模糊,不能确定涉案的,围绕罪名、程序等法律规定,不能以解决具体问题为重点,防止律师有教唆、伪证或串供之嫌。

2.要审查付费

今年上半年,上海一律所律师的300万律师费被某市公安机关认定为系犯罪赃款,予以冻结追缴。此事尚未过去几个月,下半年又有一起100万律师费被公安机关追缴的新闻出现。所幸的是,公安机关并未对此100万予以全部追缴,而是追缴尚未提供法律服务的剩余费用。从上述两则新闻可看出,律师收费也有风险。

所以,律师在代理“黑恶案件”时,尽量让委托人以其本人名义转账或以现金支付,不接收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亲属、涉案单位等汇款转账,防止款项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3.要及时备案

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4.要及时提交手续

司法机关在办理“黑恶案件”时,往往是成立一个专案组,家属前期了解的信息并不充分、准确,需要律师亲自沟通联系,确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或是负责人,并将手续提交。如果办案单位或是联系的负责人说不需要提交、以后再交,千万不可!实践中,三日以内提交为宜,如不能当面送交的,通过邮政EMS寄交,并保留回执。

二、会见风险防范

1.了解充分,材料齐全

普通刑事案件一般没特殊情况,均能及时会见。但“黑恶案件”会见时,一些办案机关会与看守所事先沟通在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律师会见,或是设置各种条件,如需经过办案单位的批准才可会见,还有一种情况,“黑恶案件”侦办之处,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固定证据,会频繁、密集地提审犯罪嫌疑人。作为辩护人,碰到上述情况,该如何应对?要事先了解,提前沟通,材料齐全

2. 预先告知,谨防监听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会见室不够,需临时借用提审室的情况。此时,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作为辩护人一定要事前告知,并做好记录,

3.不通信息,不灭证据

在会见过程中及会见后,除了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反馈生活信息及一般案件信息外,要自觉遵守不传递可以导致串供、毁证的信息,做到风险可控。

刘建民:“黑恶案件”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

三、沟通风险的防范

首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的办理进度以及工作、生活事务上的转达等,都需要反馈沟通,但现实中往往是很多家属都想与律师沟通,还有一些打听案情的好心人也想要了解情况。此时,如每个人都反馈一遍,耽误时间不说,信息必然会传播过广。因此在委托之初,就应与委托人明确律师反馈工作时的对接人员,控制参与人员范围,防止信息传播过广。

其次,律师与家属等委托人反馈案件信息时,只说案情,不说证据,不提供材料,防止串供、妨害作证等风险。

再次,“黑恶案件”的当事人家属、亲朋好友一旦听到自己的家人被扣上“黑恶势力”的帽子后,内心难免会有所气愤,有些甚至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更甚者会要求辩护律师上网发表言论,以此利用舆论影响司法办案。此时作为辩护律师,应理性、耐心劝导制止,对于违法违规的要求,更是要明确反对拒绝。

四、阅卷风险防范

1.认真阅卷,防止遗漏

“黑恶案件”因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公安机关侦办后形成的卷宗很多。在复制案卷时,要认真细致,防止遗漏,一旦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没有复制过来,回来后发现缺页了,再次阅卷会耽误时间,如果根本就没发现,则会因没有注意到重要证据,而形成错误的辩护观点,影响辩护效果。

2.谨慎保管,注意保密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规定,律师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律师要注意案卷材料及其他不能披露的案件信息的保密,防止因泄漏国家秘密而受到追诉。

3. 核实证据,把握界限

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件证据时,不要把案卷直接给对方看,在消化案件证据的前提下,直接针对有疑点及矛盾的地方,向对方进行核实,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五、取证风险的防范

调查取证历来是律师工作的一大难题,有些人认为为防范风险,什么证据都不应该取。也有人认为进攻是最好的辩护,积极取证是有效的辩护手段,律师需主动调查取证。

办理“黑恶案件”时要不要取证,我认为应有所区分,该取的证据仍然要取,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为主,如需自行调取,切记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如果是言词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谨慎调取或是不调取,如果一定需要调取的,须有两名律师在场,制作取证笔录,现场拍照、录像固定,最好是申请出庭作证。

六、庭审风险的防范

1.集体研究,协调立场

首先,要特别注意,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辩护人在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要提前经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

其次,在出庭辩护前,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要尽可能地沟通协调辩护观点,分工合作,防止相互冲突辩护观点的出现;最后,在法庭辩护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整体性把握案件,不要发表损人不利己的辩护意见。

2.有理有据,理性平和

刑事辩护工作是一个基于案件证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就案说理的过程,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要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脱离案件事实,而基于个人喜恶,发表一些情绪性、政治性言论。同时,在法庭上辩护,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尤其要注意被害人及旁听人员的情绪,不要因违反法庭秩序而受到处罚,或者因为言论刺激被害人家属、旁听人员而受到伤害。

在当前“扫黑除恶”背景下,作为辩护律师,要看清黑恶案件刑事辩护的形势,既要利用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辩护工作,又要注意办案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做好防范工作,做到攻守兼备。

刘建民:“黑恶案件”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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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建民,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拱墅区新社会阶层人士代表。

曾在某市公安机关工作,任警长一职。工作期间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百余件,具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熟悉公检法的办案流程,对刑事控告、风险防范,证据体系构建、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强制措施的运用等均有深入研究。

2015年4月辞去公职转岗从事律师工作,2016年9月加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办理了众多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得到撤案、不捕、罪轻及缓刑处理,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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