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6:49:0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 - 泽执争议解决组
在全风险代理的执行业务模式中,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判断是执行团队选择案件的第一步。
作为一个专注于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团队,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在执行难的案件中选择具有一定履行能力的案件。
那么履行不能的案件是否就完全失去回款希望了呢?
对于履行不能的案件,如果从常规思路去执行,回款的可能性的确很小。但如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考虑并尝试全新的方向,或许可以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
以下我们要分享的案例,便是在被执行人濒临破产,完全失去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对全案的重新梳理,通过再审确定新的承债主体,最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实现了执行和解结案。
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河南某农业公司、河南某禽业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由安徽省A法院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四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河南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安徽省A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河南某农业公司结欠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利息等款项。但河南某投资公司的保证责任未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
后河南某农业公司、河南某禽业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向安徽省A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执行到位。
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遂起诉至河南省B法院,要求河南某投资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河南省B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河南省C中院驳回。
2021年7月,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安徽某律所与我们取得联系,希望我们能够代理该案,继续执行河南某农业公司及河南某禽业公司。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河南某农业公司、河南某禽业公司均深陷巨额债务危机,资金链已断裂,履行能力已严重不足,其中河南某农业公司还存在短期内破产的极大风险。
如果单从这两家公司入手执行,本案的回款概率极低,远未达到我们的接案标准。但我们并未立刻拒绝客户,而是习惯性地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
在了解到全部案情之后,我们发现,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河南某投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案的生效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由此导致保证人河南某投资公司免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而根据我们的研判,河南某投资公司具有较强的履行能力。如果河南某投资公司能够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那么本案的回款希望将会大大提升。
那么如何才能执行河南某投资公司呢?
路径只有一条,即:对保证合同纠纷二案启动再审程序,请求判定河南某投资公司对河南某农业公司欠付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7月,我们与客户签约代理此案。随后制定出继续执行河南某农业公司、河南某禽业公司与再审同时进行,并以再审为主的执行方案。
2021年8月,我们代理河南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2021年11月,河南省C中院裁定受理河南某农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这完全在我们的预判之中,这也意味着,只有通过再审,我们才有希望帮助客户足额实现债权。
2021年12月,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遂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提审二案。
2021年12月,河南省C中院裁定批准河南某农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河南某农业公司的重整程序。
再审启动之前,我们成立了专案研究组,对全案进行了深度分析,找出一审、二审败诉的原因,花费大量的时间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似案例,制定出再审诉讼策略。
再审过程中,我们根据对手的态度和反应及时调整辩论方法,随时掌握对手的心态变化。最终,我们的观点被河南高院采纳,两个案件实现了逆风翻盘。
2022年4月,河南高院分别作出两份再审判决书,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定河南某投资公司对河南某农业公司应当向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河南某投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我们立刻向河南省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冻结银行存款、股权、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方位的执行方案。
迫于执行压力,河南某投资公司同意执行和解。随后在河南省B法院的主持下,我们代表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河南某投资公司展开了多轮谈判。
2022年6月,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河南某投资公司分别就两份再审判决签订了两份《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河南某投资公司分期限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共计2300万余元。截至目前,河南某发投公司已如约履行了两期付款义务。
本次执行和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最大程度维护了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实现双赢。
自此,我们帮助当事人成功实现了两个疑难执行案件的执结回款。此时距离我们签约代理此案11个月,距离再审结束仅2个月。
在排除完所有的可执行方案之前,不轻易放弃任何案件
本案中,主债务人履行能力极弱、濒临破产。
债权人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对保证人河南某投资公司提起另案诉讼,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是否只能接受对其极为不利的重整计划?
在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通常认知中,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然而本案却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从常规执行角度来看,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但我们仍未放弃此案,而是对全案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分析,评估所有的执行可能性。
最终,也正是从冷门的再审方向为本案找到了执行突破口,扭转了案件执行不能的局面。
将诉讼作为执行的策略,将执行作为诉讼的目的
本案的执行思路及执行策略与我们以往的做法皆不相同。
我们代理本案的目的是帮助客户执行回款。基于回款的目的,我们采取的执行策略是再审。而为了再审的胜利,我们做了充足的诉前及应诉准备。
我们以诉讼思维打开执行不能案件的死结,以执行思维启动再审程序。两种思维模式相互融合,以执行为目的,以诉讼为手段。
这种方式相信大多数律师都知道,但实践中却很少有人尝试。
虽然再审的路径并不具有普适性,但至少说明,除了常规的执行方法,我们还可以有更多的尝试和突破。
希望本案能够给更多的当事人和律师带来疑难案件的某种执行启发,即:
执行并非一定是从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开始,执行与诉讼也并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相反,二者常常是紧密相连的。执行律师,同样需要具备丰富的诉讼知识及思维方法。
希望本案能够给您带来思考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