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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1 12:48:14来源:法律常识


报团取暖or横向垄断?驾校联营引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判决

  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提高,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而如果人们想要开车上路,首先需要考取驾驶证,大多数人通常会选择自己生活半径内的驾校进行培训考试。如果生活区域内的数家驾校联营,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内十数家驾校采取联营行为并未达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增进效率的目的,反而限制、排除了其同未来潜在市场进入者之间的竞争,该联营行为构成横向垄断,进而认定其签订的《路桥区驾校合作联营协议》(下称《联营协议》)及《路桥区驾校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驾校联营引发纠纷


  2018年9月27日,台州市路桥区15家驾培单位签订了《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协议各方共同出资组建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联营公司)负责对路桥区范围内的驾培行业统一收费、管理及分配。


  2019年9月10日,因认为联营公司的组建,打破了原有驾校各负盈亏、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作为联营协议成员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及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将其余13家驾培单位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


  被诉13家驾培单位则认为,联营协议的签订目的是为了统一管理、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等,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意图,不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的部分条款构成固定价格、限制商品产销量、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相关条款确认无效。


  原告两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诉13家驾培单位所提出的固定价格协议豁免理由不能成立,并请求确认《联营协议》中第三条第二款关于股本结构的约定无效。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举证有关协议符合豁免法定情形或是法定情形的实现必须通过订立有关协议,或者有关协议使得消费者受益,然而被诉13家驾培单位并未举证证明相关事实,不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情形的适用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联营协议》中部分条款已确认无效,因此《联营协议》第三条关于股本结构的条款并无独立有效的意义。第三条所约定的各自出资共同设立联营公司,是实现市场垄断目的的主要手段,若认定第三条仍然有效而继续约束各方,实际上为被诉13家驾培单位保留了信息沟通、协调行动的渠道,存在再次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不利于垄断行为的预防。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路桥区15家驾培单位所签订的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横向垄断如何判断


  近年来,横向垄断案件受到越来越多公众的关注,大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被禁止,小到诸如该案中的联营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可以发现,涉嫌横向垄断的市场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那么,该案中驾校联营现象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应当如何判定呢?


  “该案驾校联营行为是否构成横向垄断主要是对于《联营协议》和《自律公约》中对于固定驾校收费价格、固定教练员工资和福利、限制驾培单位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的流动以及对于当地驾驶培训市场未来新项目由涉案15家驾培单位一起承办四项约定内容的判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汉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二审法院裁判思路大致相同,认为《联营协议》和《自律公约》中后三项的约定构成横向垄断,但是,对于联营公司所收取的辅助性服务费用850元是否可以豁免出现分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13家驾培机构未举证证明在联营公司成立前,涉案15家驾培单位的具体收费价格,也未举证证明联营公司成立后其统一提供服务的行为如何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效率,更没有举证证明联营公司固定收取的850元费用比之前各驾校在相关服务项目上自行收取的费用更为低廉。通过分析一、二审判决,不难发现,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判定,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横向垄断协议订立的动因、目的、主要内容和实际履行等情况。


  杭州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鑫表示,整体来看,当事人均为台州市路桥区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者,相互间存在直接、激烈的竞争关系,但是他们却主动达成《联营协议》,成立联营公司,此类行为已有构成横向垄断的嫌疑。


  鼓励竞争规避垄断


  事实上,反垄断的目的不是对于一个行业进行打压,反而是以竞争激发更蓬勃的创新力。该案中,驾校联营行为已涉嫌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那么当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损害时,同业竞争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张汉国表示,后进入市场的驾校作为驾校联营公司的竞争者,属于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受损。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涉嫌垄断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因此,当同业竞争者发现市场联营行为涉嫌横向垄断时,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书面形式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举报,以达到停止侵害并对侵害者予以处罚,从而维护自身权益的效果。此外,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若同业竞争者认为市场联营行为涉嫌横向垄断,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也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驾校联营的企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那么,对于参与联营的驾校,应当如何避免其联营行为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呢?


  “驾校在探索‘联营’经营模式过程中,应当做到经营者自律,不能以排除、限制竞争作为联营的立足点,而应聚焦于提升市场竞争力,例如驾校可以通过联营实现场地、车辆、设备及人员的资源共享,从整体上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价格,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使消费者获益。同时注意,驾校联营的参与者切忌妄图以联营外衣实施‘价格同盟’‘瓜分市场’等垄断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判思路来看,联营公司的设立应当格外谨慎,因为联营公司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中枢和关键环节。”卢鑫认为,当前激烈的驾培市场环境下,“联营”或许是驾校探索创新经营的新思路,对于规整市场环境也有一定的帮助,但要注意“抱团取暖”不是寡头垄断。(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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