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7:17:41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化名)涉嫌盗窃罪,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2020年8月至9月间,张三(化名)同朱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拧开电池盖、剪断电池线路的方式,三次盗走他人电动车电池,以转卖谋利。案件侦查终结后被Z市L区分局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至L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院委托,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指定曾献猛、岳博博律师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二、办案过程: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及时前往检察院阅卷,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会见了当事人,本律师在了解到本案当事人张三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理,能判处缓刑最好。本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的空间,如果能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不起诉,将是本案最好的结局,为此本律师遂通过检索本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最近三年内的盗窃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三虽然实施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系未成年人、愿意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希望检察院本着尽最大努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原则,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着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张三(化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L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下旬对张三(化名)做出罪轻不起诉对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L区检察院及经办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全面细致阅卷,认真走访调查了解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尊重并及时接待、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以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为最终目的,让“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决不是空洞的冷冰冰的说教。让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在最普通的案件里得以体现。
作为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在充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对全案进行全面的了解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仔细分析,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及时积极的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不仅社会矛盾得到圆满解决,而且律师通过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当事人对结局的满意,就是对参与办理本案所有人员工作的认可,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认可,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可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