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7:25:37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肖升律师、杨郴律师接受A股上市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委托,诉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森公司”)侵害“万科”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万森公司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万科公司一审、二审均获得胜诉。
本案历时两年多,历经调查取证、立案、管辖异议一审、管辖异议二审、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等重要程序,维权过程较为波折,结果终归是完美的。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是非常大的。
01
本案简要回顾
一审法院(长沙市中院)
法院认为:
万科公司注册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第769104号“万科”商标在中国境内巳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为驰名商标。万森公司已注册的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类别上的第37359477号“万科地板”商标、第27215132号“万科地板”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万森公司使用的“wankewood.com”网站域名侵害了万科公司的“万科”驰名商标专用权。万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册中宣传自身及其产品时的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
一、万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769104号“万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万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万森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为期三个月的消除影响声明;
四、万森公司赔偿万科公司50万元。
随后,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院)
法院认为:
第769104号“万科”商标在第27215132号“万科地板”商标申请注册即2017年11月1日和第37359477号“万科地板”商标申请注册即2019年4月8日之前已经驰名。万森公司多次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包含“万科”字样的商标,其复制翻译万科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明显。万森公司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注册使用复制、摹仿第769104号“万科”驰名商标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第27215132号“万科地板”和第37359477号“万科地板”商标与第769104号“万科”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万科公司的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第769104号“万科”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故应当禁止万森公司使用第27215132号“万科地板”和第37359477号“万科地板”商标,万森公司使用其他含有“万科”、“WANKE”字样的被控标识与第769104号“万科”商标文字或呼叫相同,且“万科”非通用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该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第769104号“万科”商标的侵害。万森公司注册使用的“www.wankewood.com”域名中显著性部分的“wanke”与第769104号“万科”商标的拼音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及通过该网站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万科公司或者与万科公司有特定联系,在该第769104号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况下,万科公司使注册并使用被控域名的行为亦侵害了万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此外,二审法院还维持了一审法院认为万森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二审判决:
驳回了万森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02
典型意义
在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商标权冲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恶意注册的复制、摹仿、翻译在先使用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进行规制。对于构成侵犯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在后注册商标,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既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同时,对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判决禁用,对于规范当前市场上大量通过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减损和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恶意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肖升律师表示,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欢迎律师同仁和社会各界朋友交流探讨。对于知识产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和解决,我们充满热情和信心。
来源: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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