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7:33:2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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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吗?
刘女士和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可好景不长,自两人的女儿出生后,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刘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先生没有出庭应诉。这之后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感情仍未和好。
于是刘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先生依然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张先生经传票传唤,都没有到庭应诉,且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自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互不联系,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夫妻一方不到庭,法院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缺席判决,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第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被告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30天公告期满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对于第二种情况,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相关证据等作出判决。
事实上,“感情破裂”已作为判决离婚的一种标准。《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如果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对方又没有应诉答辩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另外《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首次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不必以双方是否亲自应诉作为必要条件。
本案中,刘女士在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和张先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如果两人分居二年,是否就可以自动离婚呢?其实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
也许误区是来源于《民法典》中准予离婚情形的规定。《民法典》第1078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实际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并不意味着夫妻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
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只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即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就财产份额、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经法院审理后调解或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当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离婚事宜。自己不应诉对方就没法离婚的想法,真的是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