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8:24:00来源:法律常识
二、 E公司的执行异议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E公司将某售楼部工程发包给F公司承建,将2号楼工程发包给G公司承建,G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H公司。由于H公司在另案中被区法院执行,而H公司本身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的情况下,区法院向E公司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E公司作为H公司的债务人,将欠付的200万元工程款支付至区法院。
(二) E公司法律顾问拟定的执行异议的诉讼策略
E公司以与H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其仅与F公司和G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款已付清为由提起了执行异议,但在执行异议的听证程序中,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均对E公司不利,如:
1. 证据显示E公司仍有200余万元工程款未付清:E公司举示的付款凭证仅有61万余元,而根据结算书确定的工程款金额,仍有200余万元未支付。
2. 证据显示E公司发包的两项工程,实际上均是与H公司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1)售楼部工程:在政府参与协调解决纠纷的过程中,E公司与H公司的债权人形成了一份书面文件,确认:“某政府机构指定中介机构对某售楼部对债务人H公司曾某施工的售楼部工程进行阶段性结算,费用由E公司承担”。(2)2号楼工程:G公司分包工程给H公司的合同中,有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G公司的代理人签字。
因此,该执行异议被区法院以E公司实际与H公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欠付工程款未予付清为由,作出了驳回裁定。收到该驳回裁定后,E公司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能为其申请执行复议,挽回败局。
(三) 我们拟定的执行异议复议的诉讼策略
众所周知,由于对法官的考核中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是很重要的评价指标,因此二审的案件只有在事实、证据和理由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取得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结果,而要实现这一点,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加上E公司委托我们的时候距离执行复议听证程序仅剩下一天的准备时间,因此我们的任务非常艰巨。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提供给我们的案件资料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检索,厘定出了一份保障胜诉结果的诉讼策略。
鉴于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中暴露出来的与客观事实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的问题,我们拟定诉讼策略时更侧重于从程序上找漏洞,以实现撤销执行裁定、发回重审的诉讼目的。我们拟定的诉讼策略共分为了三个大的层次,包括:
1. 程序违法问题;
2. E公司与H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问题;
3. 即使法院判定E公司与H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E公司也已经付清全部款项,不存在可协助执行的应付款。
由于我们赢得此案件,主要是因为紧紧地抓住了执行异议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而第2、3点侧重于从证据细节中出发,论证实际上E公司和H公司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更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因此不在此赘述。而关于程序违法问题,我们用了三个不同的论点,将胜诉结果稳稳地攥在手中:
1. H公司执行异议代理人是原区法院的法官,其参与执行异议的听证程序,影响了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 根据《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扣留工程款的期限至多持续至2016年6月24日,《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2016年12月9日发出之时,查封期限已过,E公司不再具有扣留工程款的义务。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毕竟,若对所谓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不经实体审理,就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使得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失去得到救济的机会。
意料之中的,听证结束后约半月的时间,我们就收到了中级法院的撤销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客户也不禁感叹,“原来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是凭经验做事,遇见了你们,才发现还有翻法条、抠材料的律师”,当即拍板要请我们做法律顾问。他全然忘记了,开庭前忧心忡忡地对我的叮嘱:“对方代理人是老法官退休出来的,你们要稳住、雄起”。
上述种种,即是我执业经历中的一些体悟,与大家共勉。同时,我也深感作为律师,对每一个案件均责任重大,必须自早至晚勤奋谨慎,将每一个案件当做独一无二的璞玉,细细打磨、不敢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