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钱怎么找律师,洗钱立案追诉标准二

时间:2022-12-04 09:21:08来源:法律常识

新立案追诉标准系列案件之十:洗钱罪

导语: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洗钱活动的上游犯罪为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毒品犯罪、腐败犯罪及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针对上述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仅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无法罪当其罚。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性,我国也逐步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为更严厉打击这类犯罪,也为更好地承担国际义务,继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后,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三次对洗钱罪进行实质修订,以更好适应我国及国际社会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

1、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罪名详解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构成其罪的主要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主观上是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本条具体规定了五种表现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洗钱罪所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是指具体的一类犯罪,并非某一个罪名,因此也应包括基于实施七类犯罪的目的而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具体确定的罪名不一定是这七类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洗钱罪需要在上游犯罪判决之后才能认定,但对于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

3、新旧立案标准对比

2022年4月6日,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新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比2010年的规定,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

第四十八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四十三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根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本次新规针对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明知是……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修改为“为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二是,删去了第(二)(三)(四)种情形中规定的“协助”,针对“自洗钱”行为也可立案追诉;三是,在第(三)种情形中增加以“支付”方式转移资金;四是将第(四)种情形“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

结语:

笔者认为认定洗钱罪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须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具有故意。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和掌握上游犯罪及其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方式等,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与犯罪意图综合判断;二是洗钱行为须在实施7类上游犯罪后实行,事先与相关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三是本罪属行为犯,须准确把握入罪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即构成犯罪既遂。在此律师提示,由于洗钱罪的认定具有一定复杂性,若要准确区分本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把握好入罪尺度,须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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