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9:25:25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当得利之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对方与被继承人张某3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具体金额的情形下,判决张某1等四人在继承张某3遗产范围内偿还可可爱爱公司1998000元,显属错误。2、一审法院证据采信违反证据规则,在证据链未形成闭环的情形下,仅将对方之法定代表人俞黎与张某3的电话录音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错误。3、一审法院未查明被继承人张某3的遗产范围,并且一审法院在明知张某3名下的房产存在在先权利的情形下,未予处理,直接判决我方承担清偿责任,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1等四人的上诉请求。1、张某3利用办理委托事项的便利条件,未经我方同意擅自转走1998000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2、张某3与俞黎的电话录音反映了张某3擅自转款的客观事实,亦与公司账户的交易记录相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张某3死亡后,其遗产范围已经确定,张某1等四人作为继承人应当在各自继承张某3遗产份额范围内清偿债务。4、张某3与魏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不能据此认定魏某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公司已就抵押合同效力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张某3受可可爱爱公司委托代办工商、税务、银行开户等手续,期间张某3保管可可爱爱公司财税卡、u盾。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张某3在未经可可爱爱公司授权、未经可可爱爱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可可爱爱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分19次转入自己账户,合计1998000元。
2021年6月11日,可可爱爱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黎打电话给张某3,通话录音记录俞黎向张某3讨要财税卡和u盾,张某3称“我过来,我找到了,我给你打电话”。后俞黎第二次打电话给张某3,责问钱给谁了,张某3回答“我直接买了比特币了,赔了,就是补了点,后来没忍住。这个钱没了,我争取明天把钱还给你啊。用了200,差2000吧,我没忍住,一笔一笔挪用的。你就给我一天时间,我明天给钱给你”。
张某32021年6月14日被发现死亡,经公安局司法鉴定,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卢某系张某3之妻,结婚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张某2系张某3之子,张某1、魏某系张某3之父母。可可爱爱公司以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
张某3名下有位于房山区×号院×号楼×层×单元201的房屋(以下简称2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时间2014年7月28日。可可爱爱公司在东城法院起诉时申请东城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后东城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至一审法院管辖。
四、争议焦点:
张某3从可可爱爱公司账户内转走的1998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张某1等四人是否应在继承张某3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3生前与可可爱爱公司存在委托办理工商、税务、银行开户、财务记账的关系,张某3利用代办事务之便使用可可爱爱公司的银行卡和U盾擅自将公司存款转入自己账户,且未经公司同意。张某3占有使用可可爱爱公司存款没有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1日可可爱爱公司向张某3催要款项时,张某3认可了转移可可爱爱公司资金的数额并承诺偿还,2021年6月14日张某3被公安机关发现死亡。张某3继承人对遗产尚未处理,张某3生前转移使用的可可爱爱公司款项应由张某1等四人在继承张某3遗产范围内承担1998000元的偿还责任。可可爱爱公司主张张某1等四人偿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可可爱爱公司主张张某3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3将涉案资金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卢某共同参与张某3的行为,故法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张某1等四人提交了张某3手机内短信截图,显示2021年5月18日给俞黎转账5万元,可可爱爱公司也对应提交了2021年4月2日俞黎转账给张某3的10万元的记录,可可爱爱公司陈述该款项系俞黎和张某3之间的个人款项,俞黎托张某3投资10万元,张某3返还俞黎5万元,法院认为该款项与本案无关。
判决:一、张某1、魏某、张某2、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某3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可可爱爱(北京)能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998000元;二、驳回可可爱爱(北京)能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根据可可爱爱公司提交的账户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张某3将可可爱爱公司账户中款项转入自己账户,未经可可爱爱公司同意或授权,其取得该笔款项无法律根据,故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现张某3已经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亦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均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张某1等四人上诉主张张某3与可可爱爱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1等四人上诉所提通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一节,一审审理中,可可爱爱公司出示了通话录音的原始载体,并提交《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张某1等四人虽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申请进行鉴定,故其坚持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张某1等四人所提201号房屋存在抵押权一节,该房屋登记于张某3名下,是否存在抵押权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属性,一审确定张某1等四人在继承张某3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亦不存在侵犯抵押权人权利的问题,故其坚持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1等四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六、裁判理由: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