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0:58:2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前阵子,我代理了一件刑事案件,案子有一定的特殊性,大概案情是这样。
小李注册了几家公司,一天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这个网友说给他介绍一个赚钱的好生意,让小李把自己公司对公账户出售赚钱。此时的小李正因为生意亏损而发愁。听网友这样一说,顿时动了心。于是就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自己的对公账户相关资料出售给对方。
出售以后没过几天,小李就发现自己的公司账户上有资金流入。起初,小李也没有多想。但是,随着流入的资金越来越多。小李隐隐觉得不对,一方面感到害怕,另一方面看到这么多钱,便动起了歪脑筋。小李决定一不做二不休,把账户里四十多万全部转移到自己和母亲的账户上。
然而,纸总是包不住火的。由于众多受害人的报案,案件引起了公安的注意,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小李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到法院。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小李不仅有帮信犯罪行为,而且还将账户里的资金盗窃转移。最后,小李的行为不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
律师说法: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李将自己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售给诈骗团伙,他人用该账户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小李构成帮信罪,毫无疑问。
小李在看到大量资金流入到账户时,产生“黑吃黑”的想法,属于另起犯意,将40多万元非法占有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盗窃罪并不要求盗窃行为人明知被盗财产的具体主人。
总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的事情,切不可为,更不要动小聪明,结果害人害己,悔恨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