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1:27:28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实习生 石珂
“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在处理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上未能进行正确沟通,考虑不周,给你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对此我司深感抱歉,我司尊重法院的判决,特此向你真诚道歉,望你谅解。”
樊女士(化名)收到了《道歉书》。受访者 供图
4月11日,因怀孕被辞退而维权三年的樊女士(化名)收到了前雇主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物业”)的上述《道歉书》。4月21日,樊女士领到了该公司赔偿的孕期工资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此案被媒体称为广东首宗平等就业权纠纷案。2019年1月5日,41岁的樊女士入职英利物业,任珠海一中附属实验学校物业管理监控员。同年2月21日,樊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并把该消息告诉了公司经理杜某。当天下午,樊女士就被告知不用再去上班了。不久,樊女士流产。
之后,樊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9年7月,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英利物业向樊女士支付调解款项6000元。
同时,樊女士认为,公司获知自己怀孕后便将其解雇,使其遭受了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遂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英利物业。2019年10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英利物业应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向樊女士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英利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2年4月26日,樊女士的委托律师丁雅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案二审经历了长时间的“拉锯”,近期,英利物业选择撤回上诉,此案按上述一审判决执行。
女子入职45天因怀孕遭公司解雇
2019年2月20日8时许,41岁的樊女士在家用验孕棒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感觉身体不舒服,准备去医院就诊,便向公司经理杜某请假,杜某没有批假。当天下午,樊女士接到班长的电话,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
此时,樊女士刚刚入职45天。2019年1月5日,樊女士入职英利物业,担任珠海一中附属实验学校物业管理监控员,月工资375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英利物业称,3天为“试工”,试用期是1到3个月,如符合用人标准也可以一个月转正。
2019年2月21日,英利物业拒绝樊女士进入工作场所。同年2月23日,樊女士向英利物业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对方签收后未予回应。
同年3月13日,樊女士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为:英利物业向其支付2019年1月5日至31日工资差额1829元、加班费345元,2019年2月1日至19日加班费389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8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3750元。同年7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英利物业向樊女士支付调解款项6000元。
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2019年3月30日,樊女士流产了。之后,珠海上冲医院为樊女士出具《疾病诊断书》显示为“完全流产”。
公司辩称辞退理由系其经常迟到、早退
樊女士认为,英利物业获知其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需要,无理由将其解雇,严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导致其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以致流产,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英利物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及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规定,使其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
樊女士遂起诉英利物业,请求判令英利物业向其赔偿孕期工资经济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的工资经济损失1875元,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公开报道显示,平等就业权纠纷是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的一类民事案件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新案由施行后,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案为平等就业权纠纷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因此被媒体称为广东首宗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对此,英利物业辩称,本案因英利物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人格权(平等就业权)纠纷。此前,樊女士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再是,英利物业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是樊女士怀孕,而是其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樊女士也曾口头提出过离职意向。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樊女士曾提出过辞职,因当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英利物业未同意。2019年2月,樊女士共迟到13次,其中10次迟到在半小时以内。樊女士表示,自己迟到是公司经理默许的,家里离上班地点远,公司一向对员工迟到持默许态度,从未因此扣发工资。
诉讼“拉锯”三年后,英利物业赔偿并道歉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案一个争议的焦点是,因怀孕被辞退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格权(平等就业权)纠纷。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樊女士主张其平等就业权遭到英利物业侵害,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与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并无重合,故法院对英利物业主张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樊女士在怀孕前虽然有迟到行为并提出过辞职,但英利物业未同意辞职,也未对其迟到行为进行任何处罚,但在知道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足以认定英利物业公司辞退的原因是其怀孕。
香洲区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录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录用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本案中,虽然不是在入职时遭受歧视性对待,但英利物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怀孕而将其辞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经获得的工作,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其的歧视性对待,仍然构成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2019年10月,香洲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英利物业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向樊女士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 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樊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英利物业提出了上诉。樊女士的委托律师丁雅清告诉澎湃新闻,此后,此案又经历了两年多的“拉锯”。近期,英利物业选择撤回上诉,此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丁雅清透露,在二审中,关于此案是否属于“平等就业权纠纷”的争议一直存在,二审法院也曾为此向上级法院请示。多名法学专家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专家意见书,以论证怀孕歧视属于就业歧视,而非简单的劳动纠纷。其间,承办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但若双方同意和解,英利物业便不会再做出书面赔礼道歉,而樊女士坚持要求赔礼道歉,因此未能达成一致。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