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9:47:05来源:法律常识
长期受病痛折磨的老父亲产生寻死意愿,逼迫长年照顾自己的儿子陈贵平想办法帮其解脱。在协助父亲完成自焚准备后,儿子离开现场,父亲自焚身亡。事发后,陈贵平自首。11月21日上午,陈贵平涉嫌故意杀人案在福建省将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出庭公诉人认为陈贵平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陈贵平在庭审现场 庭审直播截屏
父亲不堪病痛折磨
请求儿子帮其解
2019年5月7日凌晨,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81岁老人陈水兴因多日病痛难忍,不愿继续就医,产生寻死的念头,逼迫常年照顾自己的儿子陈贵平想办法帮其解脱。陈贵平迫于无奈,考虑到父子两人均为出家人,便向父亲提议到废弃的寺庙自焚结束生命,以此方式与菩萨结缘,父亲欣然同意。陈贵平帮助父亲做好实施自焚的准备工作后,不忍心点火,交代父亲等其离开后再自行点火自焚。随后,陈贵平离开现场,父亲自焚身亡。
6月11日,陈水兴被焚烧的尸骨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将乐县民警找到陈贵平,经现场询问,被告人陈贵平当即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陈贵平涉嫌故意杀人罪
应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此案于11月21日开庭审理,将乐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从两个阶段对陈贵平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阶段是陈贵平提议及实施帮助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陈贵平主观上明知陈水兴有强烈的自杀倾向,其帮助行为会直接导致被害人自焚死亡的后果,客观上仍为陈水兴自焚实施一系列帮助行为,并交代陈水兴等其离开后再自行点火,客观上进一步增强陈水兴自焚的决意。在此阶段,陈贵平构成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阶段是帮助行为完成后即未点火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径直离开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陈贵平无论是基于其为陈兴水自杀提供准备的先行行为,导致其负有防止陈水兴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还是法律规定的父子之间互相救助的义务,陈贵平均不能将陈贵平弃之废庙,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放任陈水兴自焚身亡的结果发生。在此阶段,陈贵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虽然陈贵平没有点火,但其行为与陈水兴的死亡结果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贵平的行为从第一阶段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转换为第二阶段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从作为到不作为,均不影响陈贵平定罪的认定,故陈贵平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盲”自首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
但同时,检察机关也认为陈贵平的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应当区别普通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建议对陈贵平适用缓刑。
鉴于陈水兴和陈贵平系直系亲属关系,陈贵平长年照顾、赡养陈水兴,二人平常关系较好,陈贵平系被害人陈水兴不堪病痛折磨,产生轻生念头后积极请求情况下所为,陈水兴自身有相当责任,且陈贵平实施的是为陈水兴自焚创设条件和帮助的行为,没有实施点火的行为。
事发后,陈贵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上,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贵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陈贵平当庭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最大的感触就是,自己是个法盲,对于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并哽咽的说到:“花了这么久时间准备(协助父亲自焚),其实我精神上是非常难受的,如果知道这个行为的严重性,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