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3:06:02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余某、戚某和李某三人居住在同一个大院内,从小一同长大,然而由于一场排水纠纷,却让昔日的邻里在法庭上相见。原来,余某和戚某计划将院落进行翻修,但在二人的翻修过程中,改变了该院落原来的排水情况,二人计划在院落内南侧修筑一堵墙,将排水引入其房内,但由此一来,该排水就不再经过李某的房内,于是李某和二人协商,但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某和戚某表示该院落的排水本就只经过二人房前的通道,李某要求拆除墙体以供其排水的行为并无依据;而李某则表示二人建设墙体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家中的排水。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且根据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余某、戚某和李某三人在同一个院落居住,然而在余某和戚某翻修房屋的过程中,李某认为二人新建的墙体影响了其排水,故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墙体。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某和戚某二人表示,该院落的伙道本就属于二人使用;后李某举证证明了二人新建墙体的行为严重改变了院落布局,导致其排水不畅,故法院依法判决要求余某和戚某二人拆除墙体,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邻里之间产生矛盾时,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擅自建造,影响他人排水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