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3:26:5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从正、反面规定了什么是犯罪。
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人民法院公报的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张美华确实伪造了身份证,从形式上看符合伪造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但张美华仅是补办了未能领到新证的情况下,为了生活或工作方便,才伪造了自己的身份证,从这一点来年,张美华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法院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另外,笔者在读大学的时候,老师在讲解这个知识点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的经典的案件,那就是改革开放前,某农村地区,有一个老婆婆,没有子女,一个人住,生活非常贫困,邻居养了一只母鸡,这个老婆婆看到母鸡下蛋了,在实在饿的受不了的时候,就去偷鸡蛋,每次仅是偷一只,在一年时间,总共偷了三次,刚好符合“多次盗窃”的条件,那是不是要追究老婆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呢?我想,思维稍微正常的人,都会得出不构成盗窃罪的答案。
刑法界通常称“一切危害……都是犯罪”部分为“本文”部分,称“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部分为“但书”部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关注一下“但书”部分,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但书”具有一定的出罪功能,当事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如果能让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就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不起诉处理的。
以下,我们分享三个真实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以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从而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
案例1,陈某某、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2017年4月,唐某某所在的某某制造公司在购进原材料的时候,有大量的供货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需要大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抵。通过匡某某介绍,李某某、黄某某所在的某某再生资源公司,在双方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根据唐某某公司的供货商供货数量,开具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唐某某的公司。在此期间,陈某某受匡某某雇请,向唐某某公司的供货商收集相关票证,并提供给李某某、黄某某公司的员工吕某某,吕某某给过整理后,再交给李黄两人陈某某、吕某某均是从老板处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从虚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抽取好处费。
案例2,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在明知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在蔡某某的深圳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担任文员一职,主要是收接文件、认证发票、打扫卫生,每月固定从蔡某某处领工资。
案例3,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陈某某系**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某。刘某控制的公司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开具了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价税合计金额达到15600697.7元。经查明,上述行为均是刘某自已实施,陈某某没有参与。
这三个案件中,检察院均对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理由均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几个人为什么会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
从这几个人在案件中担任的角色来看,第一个案件中的陈吕两人仅是一名接收材料的业务员,第二个案件中的王某某也仅是一名接收材料的文员,第三个案件中的陈某某仅是一名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这四个人对老板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有一个模糊的认识,但是这四个人没有参与密谋,也没有从中获利,仅是听从指使,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而已。综上可知,这四个人在案件中,就是一些可有可无的打酱油的角色。因此,从形式上,这四个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明知他人虚开,还为其工作,从中领取工资),但这四个人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实在太次了,所以情节显著显著,危害不大,对其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