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3:39:4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洪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在某国道上,后洪某驾驶的车辆和黄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二人的车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洪某曾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车辆尚在保险期内,于是洪某向该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项。后黄某起诉要求洪某车辆所承保的公司承担黄某车辆的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本公司已经向洪某进行了赔偿,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前,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洪某所驾驶的车辆和黄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产生了两车受损的后果,且该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洪某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故对于黄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第三者黄某赔偿保险金。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其已经向洪某进行赔付为由,拒绝向第三者黄某赔偿保险金于法无据,故法院对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洪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在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