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0:45:06来源:法律常识
二十出头的小李终于迎来了人生中的第一辆新车,别提有多高兴了。
买车后的第一件事,必须是带着漂亮的爱车出去兜风了。
很不幸,在高速路上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了。
小李拨打了高速救援电话,很快,高速救援车辆就把他的爱车拖到了修理厂。
这个时候,共同参与了救援的小谭神神秘秘的跟小李说:哥,您看您事情也忙,也没啥时间来处理,把修车的事交给我处理吧,包您满意。
于是乎,小李糊里糊涂的签订了一个委托协议。
1个月后,小李兴高采烈的来到修理厂准备拿回修好的爱车,却被告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还没有赔到修理厂,车辆还不能给小李。
小李懵圈了,我买了保险,车也修好了,为啥车还不给我呢?
原来,在事故发生后,小李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被委托人谭某在车辆修好后才向保险公司进行电话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理赔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结果最终闹了个法院见,小李别提有多糟心了!
广大车主朋友,当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
一、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车辆维修前,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三、特别注意的是,发生事故后不要轻易将事故处理权利委托给他人,避免给后续理赔增加麻烦。
解析:出具委托书就是移送了车主的权利,车主要审慎被委托人到底是什么人,修理厂的还是救援公司的,救援人员的义务只有把车辆拖到修理厂,修理厂只有修车的义务。车主委托的人会不会利用这个事情,做一些对车主、对保险公司不利的事情,这样都会给理赔造成难度,最终也会对车主造成损失。
[责编:樊汝琴]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