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3:38:56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情况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代理律师:喻钧禾
第一被告:安徽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顾某
第三被告:合肥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第一被告作为总承包开始承建第三被告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原告陈某与代表第一被告的第二被告顾某于2016年7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第一被告未盖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被告将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原告与第二被告进行了未付工程款结算,结算结果为第二被告还应该支付陈某工程款450万元,但结算后陈某迟迟没有收到第二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后来才知道第二被告已无力支付工程款,第一被告经营困难,陈某无奈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直接承担工程款的付款义务。
律师案件分析及代理过程:
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原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和第二被告签订的,第一被告事后也没有进行确认,而且也没有其它证据能证明第二被告有代表第一被告签订合同的资格,如果想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直接承担付款义务,诉讼的难度较大,但如诉讼结果仅仅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责任这对于原告来说这样的胜诉结果并没有实际意义。
受理案件后律师通过相关调查得知第三被告还欠第一被告的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约一千五百万未支付,律师其后向原告提出这样的诉讼方案:将工程发包方也纳入被告,首先争取判决第一被告也承担工程款的付款义务,其次要求第三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也向原告承担付款义务。
律师的这一诉讼方案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其后律师按照这样的诉讼方案和思路全权代理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审理程序。
终审判决结果:
1、 第二被告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 第三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45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在建筑工程领域经常出现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的很不规范,仅仅是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签字,其后如果发生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工程实际承包人想向工程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就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律师在代理这样的案件时难度很大,最后很容易出现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样的情况,这就需要代理律师在操作时,需要先通观全局进行分析,再详细制定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策略,在不利的情形下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达到诉讼最终目的,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本案这样的诉讼结果也完全达到了原告原先的诉讼目的,工程款项其后也通过向第三被告的执行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