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1:03:1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12月28日,南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公务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刑事案件。
案情:醉驾摩托车肇事被判处拘役
2020年7月14日晚,李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钟某沿南涧县振兴路由小红桥方向驶往小军庄方向。22时许,车辆行驶至振兴路K2+700m处时,与查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经南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0.89mg/100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公务员醉驾这样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提醒:杜绝酒后开车 不能心存侥幸
法官介绍,近年来,常有人对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甚至认为处罚较轻而麻痹大意。南涧县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14件,2019年审理54件,2020年审理80件,案件数涨幅较大,增速较快。法院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惩戒力度,2020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被法院执行逮捕判处实体刑案件有8件,以最大可能遏制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春节将至,聚会接踵而来,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聚餐喝酒后一定要拒绝开车,亲友酒驾要及时劝阻,不能心存侥幸。
作者:周惠琼 通讯员 张月波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