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3:12:0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7月14日,在汕头市区金泰立交桥下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名尚未“转正”的驾驶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上路,酿成惨剧。涉案司机及其所属企业主管人员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21年7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在市区金泰立交桥下,一辆驾驶员驾驶一辆牵引车牵引一辆货车,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金泰立交桥下,碰撞到一辆自行车上的两名学生。
事故导致严重后果,骑自行车的学生李某某当场死亡,乘坐自行车的学生陈某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陈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刘某持实习驾驶证驾驶牵引挂车上路,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原来刘某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D,其中增驾A2证的实习期至2021年9月21日,也就是案发时未过实习期。
警方随后依法吊销了刘某的驾驶证。刘某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28日,刘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交警部门也启动“深度调查”机制,约谈肇事司机所属企业潮州市某汽修厂的主管人员刘某源,并依法对其进行严肃追责。刘某源在这家汽修厂主要负责货运营运车辆的指派、调度及人员管理。
公安机关表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刘某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在明知所属单位驾驶人驾驶证在实习期间,还指示其驾驶车辆违规牵引挂车,从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依据相关法律,刘某源同样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2021年8月10日,经汕头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刘某源执行逮捕。
刘某源表示,他是2021年5月底将刘某招聘到公司任职的。而他对驾驶证处于实习期的各项规定并不了解,发生这样严重的交通事故,他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非常后悔,“对法律的认知也不是很充足,不知道A2的实习证不可以驾驶拖车,还有挂板不可以一起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我也对双方家属表示遗憾,今后招驾驶员的话,一定要认真审核,对于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概不接收。”
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刘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刘某、刘某源所属的潮州市某汽修厂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83.5万元,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均出具谅解书,对刘某、刘某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1年11月15日,龙湖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龙湖法院提起公诉。龙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呢?
那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说:“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适用共同犯罪理论。但被告人刘某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被告人刘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法庭上,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其所属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其家庭条件困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源有自首情节、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其及所属单位已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那么,对于两名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龙湖法院是否采纳呢?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说:“经查,上述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两名在校学生死亡,属于法律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故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均可以采纳。”
据此,龙湖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说:“被告人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二人死亡,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从宽处罚;其所在单位已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此外,判决被告人刘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对涉案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对刘某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交警龙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现场的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固定记录反映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有效,可以采信。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上诉人予以减轻处罚,量刑恰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车属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违法驾驶危害大,交通安全系万家。愿每一位驾驶员,多留一份心,少一份侥幸,守法礼让,文明出行。
需要指出的是,旧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而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2022年第162号令,其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也就是说,类似刘某这种增驾A2证的情形,从今年4月1日开始就不属于在12个月实习期内了。但无论条例怎么变,安全稳妥驾驶,避免伤害,是时刻都需要警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