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7:29: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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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位市民在看手机时,闯红灯横过马路,结果致一辆载客摩托车避让不及,撞上了这位行人,摩托车上的乘客受伤死亡。
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中山市民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时,闯红灯横过马路,与行驶中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胡某在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一直在低头看手机,并没有注意到信号灯。当摩托车行驶至她身边时,她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没有避免悲剧发生。
视频显示,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一名女子正在闯红灯过马路↓↓↓
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而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
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竟然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案发后,胡某也因受伤并被送医院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今年1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胡某的辩护人辩称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认为胡某本次事故中有且仅有“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按钮”的过错行为。而摩托车司机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并且与乘客张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才是导致乘客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事故中,胡某在晚上步行中使用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人行道,因此与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导致交通事故;胡某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摩托车司机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和乘坐的人都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行人也会成为交通事故肇事者
该案审理法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温文凯表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温文凯法官告诉记者,“在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由于取证不足的原因,在无法认定行人和机动车相关责任的情况下,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一方’,机动车方面会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调查取证很充分,以现有的证据可以充分认定行人是主要过错方。”
温法官告诉记者,前些年,由于调查取证的不足等原因,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认定机动车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而现在调查取证的手段越来越多样,视频监控系统也更完善,因此提醒广大市民,行人在过马路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做“低头族”,否则也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72.2%的受访者有步行过马路玩手机的经历
手机除了接打电话的基本功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它上网、玩游戏、处理日常工作。过马路时,不少行人都会玩手机,包括接打电话、聊天发消息、阅读手机屏幕内容等。
中国青年报社201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72.2%的受访者有步行过马路玩手机的经历,步行过马路时从不玩手机的受访者仅占27.8%。
步行过马路时玩手机的原因有哪些?调查显示,
52.7%的受访者归因为对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侥幸心理;
49.3%的受访者表示已经习惯了隔一段时间就要看一下手机;
34.2%的受访者表示手机响了,会不自觉拿出手机接电话;
32.8%的受访者想充分利用时间;
31.9%的受访者是为了一个人时,使自己看起来不那么孤单;
13.4%的受访者是迫不得已。
立法惩罚马路“低头族”有没有必要?
新华社此前报道称,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全世界每年有超过27万行人死于路面交通事故。
调查显示,80.7%的受访者表示需要增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步行过马路时玩手机”的行为,其中32.1%的受访者表示非常需要。
到底有没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惩罚马路“低头族”?大家也是观点各异↓↓↓
正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对“低头族”立法,就像对公共场所禁烟立法一样,虽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绝,但是可以净化社会风气。立法的难点是处罚力度不好掌握,执法也可能存在困难,对这方面可以慢慢进行完善。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太严厉的处罚方式,以提醒、警告、罚款等方式较为合适。
@故乡雪2010:现在“低头族”实在太普遍了,口头提醒对他们来说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而且也不可能做到单个纠正。如果想要引起他们的注意,就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比如立法,才能达到效果。
@原来是你呀:“低头族”认为自己不会出事,这都是抱着侥幸心理的盲目自大,但是走路时玩手机不仅对眼睛不好,同时也容易影响人们对周围事物的感知力,以致于无法正确判断周围环境的安全性,这都是无法由自己意志力控制的,所以还是应彻底避免成为“低头族”,才能真正避免由此产生的事故。
反方: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国家要进行一项立法,需要调集大量的立法资源。如果这一条款通过,所耗费的执法成本必然十分庞大,其执法成本该由谁来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要立法就要明白什么是“低头族”,这个界定一定得清楚,但现阶段“低头族”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并没有统一概念,比如,低头多久算低头?低头看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还是包括看书看报等?在哪些公共场合算、哪些场合不算?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要立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嗯哼:有时候跟着地图的GPS找路,就是需要边走边查看的,这样也不可以吗?
大/家/都/在/看
(来源:法制晚报 广州日报 中国青年报 中山广播电视台 新华社 法制日报)
本期编辑:李兆彧
本期校对: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