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0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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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离婚不离家,经济账该怎么算?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一对夫妻离婚后还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男方还陆续转账给女方30万余元,女方也向男方转账8万余元。七年之后,男方再婚搬出,引发了一场官司。
社会复杂,婚姻也复杂,现实中有不少家庭离婚后两人仍然住在一起,还仿佛过着跟以前一样的日子,只是结婚证换成了离婚证而已。一起生活,金钱往来自然无法避免。那么,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经济账到底该怎么算?让我们来看看,这起官司,法院是怎么判的。
官司:离婚之后共同居住,转账30万该不该还?
杨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肖女士所有,杨先生还应支付婚生子大学期间抚养费每月2000元。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0年杨先生再婚搬出。
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杨先生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向肖女士转账共计30万余元,其间肖女士向杨先生转账8万余元。
杨先生主张,其转给肖女士的款项系交由肖女士代为保管,现其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债台高筑,要求肖女士返还代管的款项。
对此,肖女士有不同看法。她答辩称,两人并无保管合意,杨先生所转款项是用于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及日常生活支出,因此转账横跨6年之久且数额较小、转账时间不固定。
判决:不能证明“保管关系”,驳回还款诉求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肖女士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款项性质可能的情况下,杨先生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存在。
杨先生未能举证保管协议或保管凭证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先生与肖女士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之后共同居住 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法官说,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客观上是为继续维持家庭关系或帮扶一方,存在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共同抚养婚生子女等情形,经济上仍有较为密切的往来且难以区分。但因夫妻关系已解除,两人的财产已非共同共有关系,在内、外部的经济往来中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杨先生所主张交由肖女士保管的款项发生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上存在长期、多次、转账金额较小等特征,杨先生主张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钱款性质的约定,因此承担败诉结果。
相关案例
离婚时隐藏财产,离婚后还能重新分?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重新分财产吗?此前,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官司,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应当少分财产,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财产。
闹上法庭的这对夫妻年龄都在40岁左右。在法庭上,凌女士指责张先生隐匿财产。她告诉法官,张先生偷偷领取了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11万余元,但她却分文未见。
法院审理认为,从在案证据看,张先生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指出,由于张先生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如果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既是对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律师说法
“3问”离婚财产分割
1问老公出轨,女方能多分财产?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等,不论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在女方名下,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离婚补偿。
2问配偶转移财产,如何维权?
陈奇斌: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一方谋划多年,将共同财产转移得所剩无几了才提出离婚。《民法典》对这种行为作出制裁,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上,删除了原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财产的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敲碎,有利于保护利益受损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问一方炒股赚的钱也是共同财产吗?
陈奇斌:个人婚前的理财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
虽然感情已破裂,但是为了孩子,大部分离异的夫妻会选择“离婚不离家”的生活。孩子面前是恩爱夫妻,背后是“相敬如冰”。大家各过过的,相安无事,显然,大部分人还没有意识到离婚不离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
1.形成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登记才能有效成立,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在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属于非法同居,同居期间所发生的矛盾纠纷,个人权利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2.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混同,难以分割清楚
按理说,离婚后大家都会处理好财产归属问题,然而因为离婚不离家,个人财产和对方的财产又混同在一起,当发生财产纠纷的时候,要分割清楚财产归属是非常困难的。
3.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混同,难以区分
如果对方用双方的名义在外借钱,由于你和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人不知道你们已经离婚,那就可能导致你莫名其妙的多了一笔债务,当债务人向你主张债务时,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双方的生产/生活,债务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否则,很大可能你会成为冤大头,不得不捏着鼻子认下这笔根本不属于你的债务。
4.抚养费难以主张
虽然有法院的判决书明确要求对方给付孩子抚养费,但因为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财产部分混同,很难界定清楚对方是否为孩子付出过抚养费,因此,向对方主张抚养费非常困难。
5.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在实际生活中,对方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对方已经再婚,而你们又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不变,根据现有刑法规定,登记结婚后与除配偶以外的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会导致重婚罪的。
6.个人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如果你想谈恋爱或者再婚可能会受到对方的阻止,不要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男人就很无耻,他可以在外彩旗飘飘,但就是要求你从一而终。女方的性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现实的同居生活,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比比皆是,即使女方报警,得到满意的处理的却没有几个。
离婚不仅仅是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结束,它也代表着彼此新生活的重启。而选择离婚不离家,这种生活它又将两个本来可以追求新生的人拖入泥潭。在纠结要不要离婚不离家的同志们,一定要多从现实方面、法律方面进行分析、考虑,慎重决定。
在现实的生活中,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情况有很多。
离婚时,难免会面临到财产跟小孩抚养的问题,而有些人觉得比较麻烦,可能会选择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来处理。
那么,离婚不离家会存在什么法律后果呢?
离婚后不离家的情形会形成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受不受法律保护,要依据具的情况而定,可适用同居关系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如下:
1、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3、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4、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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