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7:0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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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引发网友热议。丈夫因一场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后4年,妻子为治疗丈夫、养家糊口身心俱疲,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公婆也不忍儿媳继续受苦,代替植物人儿子走上法庭,最终法院应予准许离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有网友认为,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针对这一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夫妻确实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离婚自由,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
【案例】
丈夫成植物人4年
身心俱疲的妻子起诉离婚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
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婆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叶凡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说法】
1.案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该案一经发布,引发热议。这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父母该如何代诉呢?
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佳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并且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就是一种自主的意思表示,植物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更不可能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其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都要审查是否自愿,即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自愿结婚/离婚,植物人在程序上也办不到。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对方是原告的话,他的监护人代替他作为被告;如果他们想起诉的话,他的监护人可以代他作为原告来起诉被告离婚,但是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得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文末,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法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结婚就要保障一方生老病死是一种道德绑架
此类离婚案件中,网友热议的焦点还在于,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刘佳佳不认为这之间存在冲突,她表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这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此同时,法律也保护个人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如果有人认为结了婚,就要保障另一方的生老病死,那就是一种道德绑架。”
张荆也认为,法律之所以会支持女方的离婚诉请,是基于婚姻制度当中确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对方生病,法院就判决驳回,限制女方,甚至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女方提起离婚,她是有这方面自由权利的。”
由于女方提出离婚,可能会出现男方没人管的局面,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张荆强调,非常确定的一点是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以的,除非在一些特殊的阶段有禁诉的规定,比如说女方孕期、哺乳期,男方是没有起诉的权利的,但是过了这个期间仍然是有的。”
张荆也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方不幸成了植物人,至少要对女方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对男方今后的生活做一个适当妥善的安排,就是说你不能对他置之不理、不顾,所以在该案中,女方也是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必要的安排。”
对于法律规定“以感情破裂”为标准用来支持离婚的理由,张荆坦言,这中间确实会存在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当一方没有生活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他的基本生存需要依赖伴侣的照顾和支持,在法律的规定当中,配偶一方确实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的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弱势一方的权利固然需要得到保障,但绝不能因此成为剥夺强势一方权利的借口,所以法官在这中间需要寻求平衡。”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编辑 余冬梅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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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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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人大网相关页面截图。
当家暴事件刷屏的时候,我们除了义愤填膺,还能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天后恰好五周年。作为十几年一直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团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律师和谢翠芹律师发现,家暴的阴影从未消散,看上去很简单,处理起来很难。
杜芹律师说,家暴之所以存在,就因为——控制! “你不同意我的意见,你不给我留面子,你喋喋不休,你不按我说的做……揍你!一切按我的,就对了。然后反复施暴,然后习以为常,然后控制了你的婚姻,你的生活,你的自我。”
具体到最近刷屏的家暴事件,杜芹律师说,尽管家暴的事实有待核实,但也可以看出,受害者的反家暴行为不仅仅是和家暴施暴者做斗争,也是在跟施暴者的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做斗争。只有这个社会环境整体有了改变和进步,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家暴行为。
五个途径解决受害者遭受家暴后的困惑
家暴了,到底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是受害者遭受家暴之后的第一个困惑,也是咨询者常问律师们的第一个问题。
杜芹律师说,别慌,问题总有解决的路径:
(一)树立一个自己的“家暴定义”底线
受害者自己要明确:对方的行为超越怎样的强度就是家暴,一旦触犯底线,就必须启动“解决问题”的模式,进入到下一步。
(二)自力救济
怎么自救?促膝长谈、寻求真相是必要的,让对方真诚道歉是必要的,让对方保证不再犯是必要的,告知对方下次再犯就要升级处理方式也是必要的。
(三)寻求亲友团帮助
不要怕不好意思。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记得联络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关键时刻会发觉亲情的可贵和力量。
很多受害者走不出这一步,事实上是纵容了施暴者,让施暴者连接受亲情道德谴责的压力都没有,一身如此清爽毫无代价,如同犯错的小朋友,得不到批评一定还会再犯。
(四)寻求街道、妇联、人民调解帮助
如亲友团已经无法对施暴者形成影响,则应及时寻求外界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的帮助,包括街道、妇联、人民调解机构。
当你不想上升矛盾、又不知所措的时候,这些温和的第三方,至少可以给你提供安慰理解和必要解决方案建议,有时他们还能提供教育、调解等工作,协助和指导你与对方沟通谈判,寻求最终解决之道。最后,法律还赋予他们可以代替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上(三)(四)项中寻求亲友和其他第三方的帮助,这是解决方式升级的过渡阶段。
杜芹律师告诉记者,一般人解决家暴问题缺乏过渡,要么长期隐忍,要么激烈爆发,这样往往得不到好的结果。很多受害者因为自我封闭,没有外界意见的介入,逐渐缺乏朴素的是非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又承受过度的心理压力和自我否定,最终越发难以解决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五)报警求助
在自救、寻求温和第三方的帮助后,仍不能改进家暴状况的,请立即选择报警处理和留存证据。先礼后兵,如有前述过渡阶段,这一步就顺理成章,受害者心理上更容易接纳报警的处理方式。
当然,对于特别严重可能危害生命安全的家暴,无需任何过渡,请直接拨打110。报警求助目标有三:
1、为对方实施的家暴行为取证。
2、至少让对方有承诺不再施暴。
3、对施暴者给与威慑、教育和惩戒。如警告、拘留、出具家暴告诫书;严重的,涉嫌犯罪处以刑罚。
记者注意到,实际案例中发生过这样的情形:当受害者决定勇敢走出家暴阴影,选择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不一定支持离婚请求。这个时候怎么办?
杜芹律师的建议是: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分居1年,可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离。如有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施暴方200米范围内不得靠近。
“承认和直面困难,然后承受和解决它。即便没有家暴,谁又能不遇到困难呢?家暴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解决家暴问题的态度和勇气。”杜芹律师说,聚焦家暴,是要给家暴受害者更多的关怀、帮助和智慧,让她(他)们尽快走出阴霾、找回自我,走向正确的方向。
超实用!家暴受害者应该如何报警?
一、第一时间拨打110
对110言简意赅说明被打情况,并且明确告知:自己所感受到的强烈威胁和恐惧,是非常必要的!
很多受害者都会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担心自己报警的事情会被他人所知,成为别人口中的谈资,所以往往一忍再忍。《反家暴法》出台后,公安机关将对报案人的信息持保密责任,不用再担心有隐私泄露的风险了!遭遇家暴,就要果断报警!
二、接听派出所警察电话
《反家暴法》的出台明确了公安部门在面对家暴纠纷求助时的出警责任。报警后警方应对家暴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所以,当家暴受害者报警后,必须坚持让警察到现场。
三、与上门警察进行沟通
此时要做的,首先是冷静陈述刚刚发生的家暴情形,再主动提出要求出具报警回执、要求给双方做调查笔录,要求做伤情鉴定!
通常现场做笔录的情况较少,因为需要两名以上的警察在场,立即回派出所做笔录是比较好的选择。理由是夜长梦多,第二天家暴受害者可能已经动摇要不要去派出所了。而如此这般,也就纵容了一次施暴者,也错失了一次本可以让人民警察好好教育施暴者的机会!更重要的是,世事无绝对,所谓的家暴往往就是在这一次次的一念之间,变得越来越习以为常。
四、到派出所开报警回执、做笔录、开委托鉴定书
派出所做笔录,还是有点费时间,需要点耐性。记得一定要讲述清楚事发过程,施暴者如何进行伤害,要求警察秉公处理。笔录是需要受害者本人确认签字的,要先仔细查阅内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
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鉴定结果出来了,如果是轻微伤,家暴者可能需要承担10天左右的行政拘留;如果是轻伤,家暴者将面临“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追究打人者责任的前提都是:受害者不原谅施暴者!
对于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察同志可能会对加害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向双方出具告诫书。杜芹律师建议:一定要强烈要求警察出具告诫书!因为除双方当事人外,派出所还会将告诫书送交施暴者或受害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以便日后对当事人进行查访,监督、避免伤害再次发生!所以说,对受害者而言,告诫书不仅是认定家暴重中之重的证据,也是防止自己再次受伤的盾牌!
如果打人者施暴后逃跑了,也不要紧。家暴受害者该做的笔录和鉴定就去做,然后强烈要求警察同志去找施暴者做笔录、进行处理。
杜芹律师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警方制作询问笔录、伤情鉴定和训诫书等资料,其意义已不仅限于一项法定工作:对施暴者来说是威慑;对被害者而言,将成为维权时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证据。
【关于杜芹律师】
杜芹律师(本网资料图片)。
杜芹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民事委员会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专注办理婚姻、继承等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提供家族财富管理传承规划与落地实操。《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主编。
编辑 施冰冰
(作者: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
近日,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传来喜讯,深圳家理主任胡梦蝶律师和许阿赛律师全部通过深圳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的面试,正式当选深圳律协婚家委委员,开启了深圳家理的新纪元。
深圳家理成立于2021年10月17日,是家理律师事务所的第一家分所,也是家理在全国战略布局的起点。深圳家理将充分利用北京家理的强大资源和品牌影响力,以及深圳地区独特的地理优势与政策优势,打造成一家更具开放性、更具兼容性、更具创新融合能力的婚姻家事专业律所。
胡梦蝶主任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主办过数百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多次作为专家律师录制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等节目,也是《中国妇女》《法制参考》等报刊杂志的特邀专家律师。2021年12月3日,胡梦蝶主任参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选拔大赛荣获二等奖,获得《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资格。许阿赛律师也是一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有着复杂的专业背景,擅于将理性思维与感性关怀相结合,成功办理过多起婚姻家事案件,深受当事人的认可。
据悉,深圳律协每四年换届一次,深圳家理刚刚成立,胡梦蝶主任与许阿赛律师便当选深圳律协婚家委委员,反映了深圳法律界对深圳家理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的认可。未来,家理将以“只为家的幸福”为愿景,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服务经验,为深圳地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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