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17: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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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法达人上线[机智],(等开庭的时间写一篇普法小文):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裁判规则/法律规定
没办法离婚率高企,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案由排名,婚姻家事应该是第二名,仅次于民间借贷。日常咨询也较多,我们整理一下: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法院裁判。
一,都争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
1. 只有一个孩子,孩子抚养权安排参考以下要素:孩子目前由谁抚养看护;和谁感情更好;双方物质抚养条件比对;孩子如果不足两岁原则归女方;孩子如果满八岁,孩子个人意见很重要;亲子抚养和隔代抚养问题;品行、恶习等影响孩子成长因素;其他。
2.有两个及以上孩子抚养权问题:原则上一人要有一个;重组家庭原来有孩子,另一方没用孩子的,孩子抚养权一般归另一方;考虑1项的内容;
二、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要求法院安排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即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特殊情况可以判离,但是法院会调查清楚各自抚养条件后做出合理安排。
三、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标准是支付方收入20-30%,多个孩子的话,最终不超过50%。协商一致的话,可以不要抚养费。
四、探视权是法定权利,阻止监护人探视违法。多次阻拦不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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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 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 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 10 条,第 12 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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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山东高院
来源:济南中院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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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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