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23:44:12来源:法律常识
原配不远千里挽回丈夫
却碰见了18岁“小三”
在交涉后对方当晚竟跳楼身亡
原配应不应该担责?
女子梁某与比自己小6岁的丈夫李某育有一子,本来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但是丈夫的一次外出工作打破了这一切。
2020年5月,丈夫李某被公司外派到江苏工作,在此期间李某认识了18岁的小雅。同年6月两人就正式成为男女朋友。
面对丈夫出轨的事实,梁某虽难以承受但是还是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可李某却开始逃避,并于同年10月份跟小雅在广东东莞的某小区里租了一间公寓,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梁某听闻这个消息后在伤心欲绝的同时还是想着能挽回丈夫,便和婆婆一起不远千里来到广东找丈夫。经过几番周折,婆媳俩终于在10月16日晚找到了李某的公寓,但当晚她只见到了小雅,并没有看到丈夫的身影。
然而,在三人见面的当晚,小雅竟在所租住的房子8楼楼顶跳楼身亡。小雅的父母认为是梁某导致女儿跳楼的,将梁某告上法庭并索赔109万余元,李某作为丈夫也被起诉,被要求承担这笔“共同债务”。
小雅的父母称,事发当晚,梁某带人到小雅住处堵她,对其进行侮辱谩骂。“期间有人报警,民警已经在现场,但梁某仍然一直辱骂小雅,言语犀利粗俗,不堪入耳。”为了躲避梁某的辱骂,小雅寻找了机会跑上楼。但梁某仍对其紧追不舍,最后小雅在梁某的辱骂中精神崩溃,直接从八楼跳下,后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小雅父母认为,梁某一路紧追不舍的辱骂和言语的刺激压破小雅最后一道心理防线,系导致其跳楼死亡的主要原因。
在梁某的口中,却并非如此。她辩称,自己多次对小雅好言相劝,自始至终,她都没有任何辱骂小雅的行为。
据公寓房东称,在楼顶时,当时现场有梁某和其婆婆、公安人员、小雅堂哥,“小雅说不要靠近她,靠近她就跳下去”,现场的人都不敢靠近,后来小雅还是跳下去了。
“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自杀的时候还有人知道。”小雅堂哥在接受询问时称,梁某说过这样的话。
法院审理认为,小雅事发时已年满18周岁,对其跳楼轻生的行为与后果理应有明确的认知。而其堂哥等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且根据派出所对多人的询问,亦无法反映出梁某有小雅堂哥所说的辱骂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梁某说过“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自杀的时候还有人知道”的话语,但是该话语并不具有明显的刺激性,不足以导致小雅发生跳楼行为。小雅明知李某有配偶,而多次与其同居,有违公序良俗,梁某从河南赶赴东莞寻夫,与小雅发生言语冲突,只要没有超出一定界限,亦属情理可原。
法官特别指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雅非法同居,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谴责。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雅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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