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1:41:11来源:法律常识
从对诈骗犯罪的辩护说起:并非被刑事立案就必然被定罪处罚
时常听人说起,赚钱的方法都写尽了《刑法》,确实如此,为获利而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在《刑法》中,很多的罪名都与“骗”有关,比如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还有一些看似与诈骗无关但却也会涉嫌“骗”的行为,比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等。
何为诈骗?通常理解就是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本意的行为。典型的诈骗链条就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然后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在违反本意的情况下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有些诈骗罪案件十分容易辨析,比如在一些以“刷单”为名而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诈骗犯罪。但是有些行为却不一定应当被定义诈骗罪,比如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行为人同样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比如给被害人洗脑等方式,让这些人“拉人头投资”并相信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办案机关有时候会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看似都是构成犯罪,但是因为认定的罪名不同而将会导致量刑迥然不同,比如诈骗罪的最高量刑幅度为 无期徒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量刑幅度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且以往的案例中,也较少顶格量刑。所以,辩护时应当着重于罪名之辩。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全国影响重大的一起诈骗罪案件,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诈骗也同样广受关注,同时因认识大有不同而分歧甚大。行为人组建公司开展医疗活动,在经营过程中,行为人为需要医治的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比如对接国外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医疗产品等服务(有真切的服务和符合法定标准的产品)。这种大健康、大医疗的规范可能不是十分健全,尤其是价格市场并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所谓的“被害人”报案,但是办案机关将此案定为诈骗罪立案侦查。
本案中,所有的辩护律师都做无罪辩护,所有的被告人也做无罪辩护。对于这种案件在实践中分歧较大,同样在理论上也存在许多有待商榷和探讨的问题。比如价格或利润高于社会认知的一般商品的利润是不是就属于诈骗行为呢?如果这种情况属于诈骗行为的话,有没有利润或者价格对照的标准规范?如果有这种规范的话,是否需要由有关部门制定指导价格规范相应市场行为?……
同样,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行为人借款开展经营活动,当然给出借人承诺的回报较高,但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受挫,最终导致无力偿还借款。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们的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此就与办案机关的认识有所不同。所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将会抽丝剥茧地剖析案件,提交行为人经营的状况、偿还借款的事实以及已经偿还的金额,甚至包括部分出借人的意见……
我们在刑事辩护的路上时常听到很多异样和质疑的声音,我想说的是刑事辩护不应当只看当下,更不应当只看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地位或者对于案件的决定力量的对比。刑事辩护工作在一个国家的进步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对于推动法治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具体案件而言,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将会起到不可替代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