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14:0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离婚时房产纠纷】,以下3个关于【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离婚时房产纠纷】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
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近年来,目前许多贷款机构审批贷款时,如果是已婚的男女,需要夫妻双方的征信记录,如果一方征信有问题,就不会予以放贷,所以,就有了假离婚这么一出戏。
网友咨询:
我朋友买二套房办了假离婚证,这样贷款时利率优惠,并贷款数额增加了。但是他每个月按时还贷。
第一,如果按时还贷,应该就不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吧?应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吧?
第二,按时还贷的话,不能算是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吧?但是这是产生了其他严重后果吗(扰乱金融秩序,破坏信用安全之类的)?能算做骗取贷款罪吗?
如果以上两种罪都不算是,那么还有可能被判别的罪名而导致入狱吗?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路学宁律师解答:
假离婚贷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办理了离婚的合法手续,只是形式上的离婚,是不会违法的。
2、如果是办假离婚证办贷款,在我国的婚姻登记,除个别省外,已经进行了联网,银行会进行审查,一般查出来,就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路学宁律师解析:
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是什么
1、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2、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为了逃避税款,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
3、因为离婚证是假的,并没经过民政局认证,所以就还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俩人共同财产,因而用假离婚证买的房子仍属于共同财产。若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男女方可要求分得一半。
4、如果两人并非真正离婚,但是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约定不明确在所难免,无论双方是否复婚都易产生纠纷。如果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损失的就不仅是财产。总之,婚姻不应成为经济利益的筹码,不要拿自己的婚姻去冒险。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双方即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不再享有夫妻权利,也不再负有夫妻义务。
5、离婚后购买房屋的问题,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需要由男女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无证据证明,法律将不予支持。
路学宁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任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公司与破产法务中心主任,合伙人。是一个见面三句话就能感觉让你感觉值得信赖的老律师。律师名言侧坐公堂,伸张正义。护法维权,表里如一。
为了保障住房问题,全国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限购政策。特别是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产限购规定非常细致,以离婚时间为节点,前后房产和婚姻状况变化非常复杂,如果没有搞清楚状况就离婚,可能会吃不必要的亏,那么到底会遇到什么问题,又该如何处理?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给出答案。
秦先生和柳女士于2015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过两年的恋爱后于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上海户籍。2020年柳女士的父母把他们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后,为柳女士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了柳女士一人名下,半年后秦先生和柳女士一起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到了今年二人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经过几次谈判双方对离婚协议框架达成了一致,但是在谈到出售双方名下房产的时间时产生了矛盾。
秦先生认为,由于女方名下另有一套房产,目前家庭名下共两套房产,如果在离婚后出售房屋,秦先生将被限购三年,对于未来购置新房产或重新组建家庭都非常不利。但若是在离婚前出售房屋,那么离婚时点,整个家庭只有一套房子,秦先生作为未分到房产的一方,离婚后将不限购,即可另行购买房产。但柳女士希望尽快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人都限购,面对的情况也是一样的,没有本质差异。
那么两人说的是否正确呢?
婚后买房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能排除事实上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因此目前的政策规定是不论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的婚后房产统一按照家庭为单位计算。
那么秦先生和柳女士婚后共拥有两套房产,家庭购房数量已满,二人离婚就会产生两种可能性:
1、先卖房再离婚,离婚时点(领取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时)整个家庭只有一套房的情况下,名下没有房子的那一方,按照单身的政策,可以另行买房,拿房的那一方仍旧限购。
2、反之先离婚再卖房,离婚时点整个家庭仍是两套房子,按照上海市发布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夫妻离婚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那么离婚后双方名下都有2套房,双方则都会限购。
所以秦先生说的没错,先卖房后离婚,离婚后就不用再限购,对他更有利。
律师分析
1、限购政策除了为保障住房需求外还存在着另一层逻辑——杜绝通过离婚增加原有家庭的持有套数。主要就是通过“离婚未满三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来算”这一规定。但若离异前只剩一套房子,那么其实原家庭本身就可以再购买一套房产,离婚后无房的一方另行购买一套房子,也没有超过限额。
2、《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这一格式合同中有一个格式条款:买卖双方应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规定,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购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商住房等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是否在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有了这样的约定,任何一方触发限购情形,都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后果。
3、离婚过程,财产是关键,房产更是财产中的大头,处理时更需小心。房产交易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接踵而至的将是一系列难题。在离婚前要咨询专业人士,提前规划时间节点,把握房产交易每个流程,才能避免走弯路。
离婚卖房有讲究,一不小心就限购。对规则多了解,对细节多考虑,才是万全之策。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离婚时房产纠纷】,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