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诉讼律师哪里找,重庆市涪陵律师网

时间:2022-11-22 19:12:1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华,男,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垫江县。

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20年4月XX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XX日,被告人王某华在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街XX号开办了垫江县XX家具加工厂,2011年下半年开始生产、销售实木床及配件。

在2017年1月XX日至2020年1月XX日期间,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华通过排风扇将喷漆产生的废油漆渣吹至厂房外部自然环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017年1月XX日至2020年1月XX日期间其违法所得达390410元,经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人王某华的家具厂生产产生的废油漆渣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9令)中HW12类危险废物,应认定为有毒物质。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收入达390410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王某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华排放的油漆渣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9令)中,废物代码为900-252-12。

2020年1月XX日,经办案民警当场传唤,被告人王某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6月XX日,被告人王某华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王某华的常住人口信息;3.企业基本情况、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4.传唤证、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5.垫江县XX家具加工厂自来水缴费清单;6.检查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9.现场指认照片;10.危险废物认定意见;11.垫江县生态环境局的证明;12.王某华账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3.认罪认罚具结书;14.缴纳修复金依据;15.证人赵某某、彭某某、杨某某、余某某、肖某某的证言;16.被告人王某华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对生产中产生的有毒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仅2017年1月XX日至2020年1月XX日违法所得就达390410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华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华主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生态修复金,酌定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在生产中长期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被告人提出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不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为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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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律师辩护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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