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撤案医保怎么办,以撤案为由敲诈勒索

时间:2022-11-22 19:12: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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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被被害人收买撤回报案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12家保险公司被坑,安徽一团伙骗保案细节曝光,一位医生竟是主犯…
  • 行为人被被害人收买撤回报案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作者 | 史先瑛律师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笔者参与办理过案例2“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起关联案件,该关联案件系靳利娟控告陈某敲诈勒索其巨额财物,最终致被告人陈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在查阅案例的过程中,笔者查阅到《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8期刊登了一则上海的敲诈勒索无罪案例(案号一审:(2019)沪0112刑初261号、二审:(2019)沪01刑终1287号),与上述案例颇有相似之处,一并概要如下。


    一、案例


    (一)靳某敲诈勒索罪案例


    靳某,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任职期间,一直伙同中心其他几名工作人员利用社区居民的社保卡虚开药品套取社保基金。


    陈某,系北京市大兴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职工,因工作期间与该中心原负责人靳某屡次闹矛盾,该原负责人靳某将其辞退,其在工作期间也参与了套取社保基金的活动。


    陈某被辞退后,长时间无事可做,便想重新回到该中心工作,便托人向该中心原负责人靳某传话,不料遭到严词拒绝。其后,陈某联系靳某,称其工作期间靳某拖欠其20万元提成,要求靳某返还,靳某电话拒绝并辱骂了陈某一番。陈某手中还有相关资料,于是陈某本着“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的心理,在未告知该原负责人靳某的情况下,直接写了一封举报信连同材料一并邮寄给了该中心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意图让靳某身陷囹圄。


    不久,靳某让其司机联系陈某,要求陈某撤回举报,并主动说给陈某20万元,陈某予以拒绝并说举报早已寄出去了无法撤回,其司机告诉陈某你只管撤回就行了,其他事情不用你管,并把上级主管部门某领导的电话发给陈某,要陈某给该领导打电话说自己举报是捏造的,随后写一封撤回举报的信重新邮寄过去即可,其他的由靳某处理。随后双方讨价还价,最终陈某要靳某给80万元,靳某同意并支付给陈某80万元。转账完成后,靳某司机告诉陈某怎样向主管部门说自己是捏造的举报信息,以及怎样写信撤回举报,陈某按司机要求一一完成。之后,陈某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份函件,称陈某举报一事经查无此事。


    第二年,陈某故技重施,再一次向该主管部门举报靳某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靳某这次没有跟陈某联系,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陈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陈某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沈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沈瑜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瑜任上海某公司土建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1.3万元,加班加点可安排调休或相应的工作报酬等内容。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沈瑜通过钉钉管理平台向上海某公司人事主管陈某芸提出离职申请,内容是2018年9月11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后因上海某公司未为其报销油费而撤销申请,并于8月13日向上海某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上海某公司明确是否与其续签。8月15日,上海某公司向沈瑜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沈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沈瑜接到通知后即联系陈某芸,提出解除理由不实,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遭拒。沈瑜即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上海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民工社保及其客户公司在闵行区某项目(沈瑜任该项目土建经理)中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上海某公司董事长王某从他人处得知沈瑜举报之事后,安排陈某芸约谈沈瑜。陈某芸于8月18日左右与沈瑜见面后,沈瑜提出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商谈未果。8月20日左右,王某主动约沈瑜至其办公室商谈并私下录音。其间,沈瑜表明上海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费用及相关支付依据,而王某对沈瑜提及的上述费用予以回避,直接向沈瑜提出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并表明如沈瑜撤回对客户公司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对上海某公司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共计13.5万元。同年8月27日左右,王某再次主动约谈沈瑜并私下录音,要求沈瑜就13.5万元出具承诺书。沈瑜手写一份后,王某对付款事由提出异议,要求沈瑜在上海某公司打印好承诺书上签名,内容如下:“本人沈瑜承诺在收到支付人支付的人民币¥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销对某项目的投诉”。本人离职补偿及未结算工资及各项报销由上海某公司按实结算并于撤销投诉后一天内结清。结清涉及离职的全部费用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销对上海某公司的投诉。沈瑜按王某要求在划杠处填写金额并签名后对打印内容提出异议,并当场撕毁承诺书离去。因几次商谈不成,沈瑜开始着手准备劳动仲裁的申请材料。9月11日,王某以沈瑜敲诈上海某公司巨额钱款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报案。


    9月17日,沈瑜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上海某公司向其赔偿加班费、高温费、年假费、单方解除合同补偿金及被扣工资等,列明了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43022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表、加班证明、社保中心告知书等证据。9月19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并向沈瑜送达了上海某公司的答辩状及证据等材料。9月20日,沈瑜接陈某芸通知至上海某公司领退工单,王某又主动提出可以先支付一部分钱款给沈瑜,并经与沈瑜协商确定金额后以公司转账的方式向沈瑜支付了3万元。同时上海某公司打印好收款事由等内容后由沈瑜在收据上签名,内容如下:“今收到上海某公司金额(大写)叁万。收款事由:撤销对上海某公司及其客户公司投诉的费用。¥30000,收款人沈瑜”。此次商谈与付款过程也由上海某公司私下录音。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沈瑜抓获。原定10月22日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因沈瑜被抓中止审理。


    本案一审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上海一分检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撤回抗诉,被告人终得无罪处理。


    (三)两则案例的异同


    上述两则案例有几个明显的相同之处,一是被告人的举报都经查证属实,并非空穴来风的恶意不实举报,二是被告人在举报之后都被害人主动提出要求被告人撤销报案,并以给付财物作为撤销的条件。


    此外,两则案例还有几个不同之处,一是被告人的权利诉求是否客观与合理,陈某的案例中其索要工资的要求缺乏明确的依据,金额也非常大,而上海的案例中诉求及金额都相对客观,二是两案被害人给付财物的性质,陈某与靳某是诈骗犯罪的共犯,靳某给付给陈某的财物不排除是诈骗的赃款,而上海案例公司的款项是正常经营所得。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及入罪核心要义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与敲诈勒索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部,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其中后一部司法解释将通过发帖、删帖对被害人进行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敲诈勒索罪。发帖、删帖型敲诈勒索,行为人对于发帖或者删帖是自己独立可控的,行为人想发就能发,想删就能删,行为人对发帖、删帖的独立可控也是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要财物的关键因素。


    《刑法》及两部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罪入罪最核心的要素是行为人的威胁和要挟手段对被害人产生了心理钳制,被害人不得不以处分财物的方式解除行为人对其的要挟,行为人获取财物与其在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威胁、要挟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威胁、要挟行为而给付财物,那么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三、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以向媒体网络曝光、在自媒体发帖删帖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钳制,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是司法实务中敲诈勒索的常见形态。但在林林总总的案例当中,行为人在举报已经完成后,被举报人以给予行为人一定数量的金钱为条件要求行为人撤回举报,行为人收取金钱并按要求撤回举报,这种情况与常见的举报前相要挟明显不同,那么,该种情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这其中涉及的首要问题就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侵财类犯罪不可或缺的核心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决定相关侵财类犯罪能否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无对价地占有他人的财物。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本文认为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二是占有对象的正当性。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本文首先讨论占有的对象的正当性,即财物如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赃物,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靳某伙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多人常年骗取社保基金,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靳某收买陈某撤回报案的80万元就来源于他们共同骗取的社保基金,很明显这是赃款而不是靳某个人的合法财产。与此同时,陈某其实也是靳某等人骗取社保基金犯罪团伙的一员。那么,靳某给陈某80万元相当于赃款在不同犯罪人之间的内部流转,赃款不是靳某的合法财产,靳某没有产生损失,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对象的正当性。概言之,本案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在法益没有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本文认为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


    有别于发帖、删帖型敲诈勒索罪,对于行为人举报被害人而言,报案人即使能做到想报就报,但肯定做不到想撤就撤,因为一旦接受报案之后,受理核查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受报案人意志的掌握,除非报案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因此,对待行为人报案这种情况就应当比发帖、删帖型敲诈勒索更加慎重,虽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当事人不可以利用揭发来谋利,但不代表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谋利都一概属于敲诈勒索。


    “同归于尽”是陈某举报靳某诈骗社保基金的初衷,而且以陈某当时的认知压根不知道这种举报还能撤回。靳某知道这个举报对她的伤害性之强,为了自己不败露,其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通谋后,让陈某撤回报案,其主动提出只要陈某按其要求撤回举报,就给陈某20万元。从一般常理推断,就在这一刻,陈某发现原来这个举报还可以撤回,还可以换钱,于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加价的念头,两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80万元的成交价。


    靳某破财消灾,问题也随之而来,是什么驱使靳某交付给陈某80万元的?靳某在这种情况下是基于陈某报案给其造成的恐惧,还是其为掩饰犯罪行为而自愿付出的成本?这时就要思考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问题,行为人只有在非法占有目的下进行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认定为“着手”。


    陈某在举报靳某时没有敲诈财物的故意,只是发泄愤怒“同归于尽”,那么,即使其报案给靳某造成了内心的恐惧,但因为其没有取财的故意,所以在靳某提出撤案给其20万元之前这段时间都不是犯罪的评价范围。


    再往后延伸,靳某得知陈某举报她之后,主动联系陈某让其根据自己的要求撤案,撤案就给其20万元,陈某顺水推舟将加码抬到了80万元,这个环节是否能够认定陈某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陈某在这个环节是敲诈勒索的着手?


    本文认为这是靳某为了自己诈骗社保基金的行为不败露,主动自愿用较小的代价遮掩其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在个人对财产处分没有受到任何外力压迫情况下自主做出的收买行为。虽然靳某最初提出的20万和双方最终达成的80万有数额上的巨大差距,但在陈某提出加价时,靳某实际上已经确信陈某能按其要求撤案,此时靳某内心的恐惧感已经消除,其处分行为没有受到任何的强制,靳某对其财产的处分是完全自由的。增加金额只是量的问题,不改变属于靳某收买陈某的性质。


    此外,靳某交付给陈某的80万元,也并不是靳某的合法收入,而是靳某骗取社保基金的赃款,在这种情况下,靳某甚至连“自损”都称不上,她“损”的也不是自己的财产,也就是没有犯罪结果产生。


    五、刑法不保护被害人本身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以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以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内涵着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行为人索要合法债务时,很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时,既然债务本身都不受法律保护,那更谈不上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以上两种情况均不认定为侵财类犯罪,而只从基本行为手段以非法拘禁论处。


    同理,陈某、沈某都是在个人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后,出于愤怒报复而举报,举报后两案的被害人都是主动联系并给予财务,陈某的80万元是其与靳某共同犯罪的赃款,而沈某拿到的钱在其索要的工资等费用范围内合法收入,一个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一个属于合法债务,在主动扣押、拘禁索要的情况下,都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举重以明轻”,在被害人主动给予的情况下,更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构成相应的侵财类犯罪。


    六、结语


    是否构成侵财类犯罪,最关键的构成要件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何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是对侵财类犯罪辩护的首要之义。本文引用的两则案例都是已经举报后被害人主动给予财物,有别于传统敲诈勒索案件中恶害尚未被揭露,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对被害人形成的恐惧和心理钳制不得不给予财物,对类似情况下是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要充分考虑案情,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慎重定罪。

    交通事故撤案医保怎么办,以撤案为由敲诈勒索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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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第一届新时代检察工作论坛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代表围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题,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充分发挥‘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现摘要刊发部分与会代表发言,敬请关注。

    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坚持站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通过转变理念、统一思想、规范制度、定期通报、技术支持、总结修正等方式,切实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位。

    多措并举协调,打造高度共识。加强学习。采用邀请有经验的法官授课、召开量刑建议座谈研讨等方式,认真学习量刑建议相关规范,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强化沟通。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分析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建立有效沟通协商机制。

    坚持定期通报,形成倒逼机制。对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等数据采取周报和月报的形式定期进行通报,倒逼检察官在办案中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为常规办案模式。

    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庭审质效。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及时开示客观性证据,帮助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促使其主动放弃对抗,认罪认罚。

    依托技术支持,提高量刑精准。一方面依托各类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进行数据抓取,加强对法院不采纳情况的汇总分析,反向考量量刑建议科学性,为进一步精准量刑积累经验;另一方面自主研发辅助承办人确定量刑系统。探索研发“量刑小智”信息化辅助系统,嵌入量刑幅度和情节,采取勾选和补充填录相结合的形式自动生成量刑建议,辅助检察官精准量刑。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梁经顺: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内涵,严格依照“依法、简便、高效”标准,强化“主导”责任、聚焦“关键”节点、主推“精准”量刑,工作开展稳妥有序,较好地实现了制度效能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一是抓紧制度适用。认真落实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权力清单,确保检察官在客观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是抓实协商沟通。严格规范讯问和认罪具结程序,严格落实权利告知、值班律师、听取意见、证据开示等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理解相关法律后果后真实、自愿认罪认罚。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促进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实质化。

    三是抓好精准量刑。对新类型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点案件,与区法院及时沟通,推动形成共识。

    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魏永升: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加强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专案专办。

    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从源头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明示机制,做到简案速办。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做到繁案精办。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一是优化办案团队建设。推行员额检察官全员办案工作模式,在合理分配案件,明确办案要求和纪律,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缓解部分办案部门员额检察官的压力。二是简化办案流程。对认罪认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结合速裁程序适用,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出庭程序,以集中提讯、集中审结、集中开庭的方式快速办理,提升办案效率。三是完善办案机制。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则》《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基本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要求、适用程序、量刑建议的刑期确定等作出细化规定,方便办案人员操作。

    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保障案件办理质量。强化案件预研,提高审查质量。通过预研,就适用速裁、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与法院达成一致。精准量刑建议,提高法庭采纳率。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危险驾驶类案件的量刑幅度、从重处罚幅度等问题达成共识,形成统一量刑标准。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娟: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积极融入“大治理”格局,在探索中深入实践,在实践中守正创新,以四个“两手抓”整体落实检察主导责任。

    坚持“两轮驱动”,一手抓“制度”一手抓“力度”,着力固根强基。健全办案制度,变“单线作战”为“多方合力”。联合多方力量,制定《余杭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经费保障。推进适用力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适用”。一方面促进公安机关做好基础性工作,对认罪认罚案件予以标注和区分;另一方面加大检察环节适用力度,以适用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由易到难分步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紧扣“两个效果”,一手抓“权利保障”一手抓“社会效果”,提升加速度。既做好犯罪追诉者,又做好无辜保护者,充分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既有担当力度,又有民生温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夯实“两大支撑”,一手抓“精准量刑”一手抓“理念传导”。以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为支撑,切实承担起检察责任;以理念传导为支撑,加强与侦查人员交流。

    聚焦“两项创新”,一手抓“质量”一手抓“效率”。聚焦案件质量管控,构建“三位一体”认罪认罚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聚焦案件办理信息化,加大科技助力,提升办案效率。

    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社会治理

    近年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实践,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更新履职理念,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认真落实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重自强、谋发展”总要求,牢固树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七种履职理念”:“转隶就是转机”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客观公正立场理念、精准监督理念、理性审慎谦抑理念。在此基础上,形成河南检察发展具体思路,牢牢把握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最高原则,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这一基本途径。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坚持“固强补弱、全面监督、理性规范、质效优先”原则,做优刑事检察;坚持“夯实基础、深化监督、用好外脑、提高质效”原则,做强民事检察;坚持“选准切口、加大力度、双向监督、彰显价值”原则,做实行政检察;坚持“把准定位、积极稳妥、突出效果、多赢共赢”原则,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发挥检察职能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依法打击犯罪与平安河南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办案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分析研判申诉案件,促进源头治理。

    注重建章立制,加强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加强责任机制建设。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构建责权一致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按照符合司法规律、科学系统、规范高效的原则,完成河南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初步形成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涵盖了入额遴选、员额动态管理等职业保障内容。加强办案机制建设。正确处理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宏观业务管理与具体个案监督、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关系。实行捕诉一体,突出办案专业化。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设立专家人才库。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季度业务分析制度。突出检察官刑事检察主导责任。(河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姚福安)

    办好群众来信促进治理能力提升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重喜:在群众来信来访中,涉民行类案件占相当大比重。民行检察工作直接影响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满意度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成效,做好民行检察工作对做好群众来信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群众来信回复流程,要求所有群众来信一律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信访子系统;有明确联系方式的群众来信一律在7日内进行程序性回复;重大、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一律在7日内进行程序性书面回复;所有群众来信一律按照诉求性质和管辖进行分流办理;对信访事项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或超期未结、未回复的一律催办督办;3个月内一律将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过程和工作进展答复来信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办案部门检察官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须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向控申检察部门反馈,三个月未办结案件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每月反馈案件进展情况。控申检察部门定期对办案部门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为提升办案质效,力求高质量回复群众信件。武汉市检察院制定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优化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效的若干措施》,实行简案简办、繁案精办,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案件适当倾斜,同时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为做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深化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姜广俊: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制度引领,规范办信流程。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以创建12309检察服务中心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为契机,强化制度废、立、改,制定《办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规定》《来信处理工作流程》等。

    二是机制保障,提高办信质量。建立工作台账,按照“日清、周结、月汇总”要求,对上级院转交来信、本院接收来信、其他机关转交来信逐件登记、分类处理,实行清单式、台账化管理,做到日清日结、随办随回复。

    三是联动协作,增强办信合力。注重内部协作,善于外部借力,最大限度帮助来信群众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办信合力,健全内外部协作机制,持续跟踪问效,压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努力形成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来信办理回复工作机制,提升回复精准度和质量效率。

    四是进一步提升办信能力。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实训锻炼、岗位交流,着力培养群众工作能力、防范风险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代检察长贺卫: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扎实运用北京市检察院提出的“接诉即办”信访工作机制,对于所有群众来信,都严格做到即收即复,不超七日;接诉即办,及时处理;过程公开,随时查询;办结告知,三月为限。

    一是以内设机构改革和检察官办案组建设为契机,加强组织保障。在明确由检察服务中心承担“一个窗口对外”的信访接待、线索管理等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信访答复职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涉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全院树立起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意识。

    二是以专业化、规范化来提升来信回复、来访接待、线索受理、矛盾化解等工作的能力和质量。组织专门检察官办案组,集中对现有的来信和线索开展分类排查,同时建立每周向院党组通报来信来访情况的周通报制度。

    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力求“让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进一步整合优化检察互联网平台,研发了“检察业务接诉即办及查询反馈系统”,实现处理来信来访功能整合。

    四是以自身检察工作实际为基础,深入细化“检察业务接诉即办及查询反馈”配套工作办法。强化初次信访的“分诊台”作用,要求办信接访的检察官严格每信必复、每访必谈、每谈必录。

    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时贵:福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作为两级检察院一把手工程,作为护稳定、促发展、强监督重要抓手,通过办好“小信件”促进社会“大治理”。群众来信是司法办案“风向标”“晴雨表”,将办信与构建实施“五化监督模式”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解决监督覆盖“窄”、监督手段“软”、监督刚性“弱”等问题。

    一是融入线索收集多元化。发挥办信对监督线索收集主渠道作用,通过办信促成办理监督案件。福清市检察院在办理湖南籍当事人严某良反映身份被冒用产生犯罪污点信件时,主动调查核实,监督公安机关删除犯罪记录,还其清白。

    二是融入监督事项案件化。深入分析群众来信诉求,注重把群众反映强烈、能够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事项,纳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范围。

    三是融入调查核实全面化。制定实施调查核实工作规定,着重对群众来信反映的违规立案撤案、涉嫌虚假诉讼等需要调查核实线索作出细化规定,促进提升监督成案率。

    四是融入办案监督均衡化。对发现群众来信反映监督线索被查实,而原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未能发现的,在司法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

    五是融入检察建议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来信对检察机关掌握社情民意渠道作用,围绕群众反映的社会治理难题,制发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强化医保卡规范管理、强化校车监管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曾国东:面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新使命,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坚持理念引领,积极开拓创新、稳妥实践,以典型案例促进公益诉讼品牌建设,努力打造公益诉讼检察的“虹口方案”。

    聚焦公益诉讼重点领域。突出查办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国有财产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损害公益案件。就生产销售“假减肥药”“假阿胶”系列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网络餐饮、超市食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办理沿街商铺随意排放污水危害环境案,修复因长期排污造成的环境损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国有财产监管和保护,办理国资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件,追回损失3000余万元,督促收回2处被非法变卖的房屋产权。

    加强公益诉讼“等”外探索。针对文化传承保护、城市公共安全、文教医疗等领域侵害公益问题,积极稳妥开展“等”外探索。办理全市首例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公益诉讼案,为市人大修订《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条例》提供案例样本。针对老旧居民小区众多、社区治理情况复杂等情况,先后办理架空高压电线与树木缠绕、高层建筑装饰性构件高空坠落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维护社区公共安全。办理托育机构违规经营侵害幼儿权益案件,推动各方落实联席会议机制,督促加强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促进托育行业健康发展。

    湖南省湘阴县检察院检察长何忠伟:公益诉讼检察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湖南省湘阴县检察院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是探索一体化工作机制。实行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公益诉讼线索库和线索台账,一案一登记、一案一评估。整合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申检察等部门职能和人员力量,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

    二是探索“一线工作法”和“一案三查”制度。紧盯一线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走访调研,贴近基层一线“拉网式”摸排,发动一线群众积极举报。要求各业务部门在审查案件时,从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三个角度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移送公益诉讼线索。通过上述两个办法,共收集公益诉讼线索83条。

    三是完善检察建议“刚性化”监督机制。对发出的每一份诉前检察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发出的检察建议令人信服。推动将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治理考评的内容。实行检察建议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检察建议整改情况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回复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四是优化专家辅助人出庭机制。对于专业性强、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邀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为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提供有力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宋志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更加坚定了我们探索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信心。当前,要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努力做到“五个主动”。

    一是主动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等请示汇报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寻求支持。

    二是主动学习,把握公益诉讼工作新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实战促学习。

    三是主动担当,领导带头办案作表率。成立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和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检察长和1名副检察长编入民行部门办案。

    四是主动释法,最大限度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坚持“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的理念,针对被监督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误解和不配合等问题,主动向其解释公益诉讼的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监督质效。

    五是主动协调,建立制度促长效。与环保、林业、国土、食药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沟通,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行政公益诉讼顺利开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吉霞:近年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机关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全方位推动,采取“五个一体”措施,坚持以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工作的“小切口”实现公益保护整体推进的“大作为”。

    一是工作目标一体推进。每年确定一个或几个民生领域作为两级院重点监督方向,先后组织开展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医疗废物清理”“水源地保护”“建筑材料生产领域污染环境”“松花江流域专项整治”“街边洗车污染专项整治”等专项监督活动,突出解决重点领域公益损害和不依法行政问题。

    二是案件线索一体挖掘。注重内外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环境污染问题线索40余件;注重上下联动,由市院挖掘线索,再按地域向基层院交办医疗废物清理线索;注重“十大业务”联动,通过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线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

    三是办案力量一体统筹。在“整治小煤窑安全生产”“校园内食品安全”和“农村面源污染”等专项工作中,建立若干工作专班,两级院力量统一调配。

    四是案件质效一体管控。案件统一由市院审批,市院进行逐院、逐案对接指导,确保立案、制发建议、跟踪整改等各步骤标准统一、质量统一。

    五是监督刚性一体做实。坚持“一案三查”,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一查行政机关违法问题;二查相关人员涉嫌犯罪问题;三查已经发生的公益损害问题,以监督促恢复。

    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检察长傅君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以来,河北省保定市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取得了较好成效。

    直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难题,在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提高公益诉讼检察“贡献率”。一是主动融入中心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争取政府支持。二是积极搭建共享平台。牵头成立保定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搭建了“两法衔接”平台、“公益诉讼”平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平台,实现了与环保、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拓展公益诉讼线索来源,解决生态环境、食药安全问题,促进了依法行政。三是着力探索跨域协作。树立公益保护“一盘棋”思想,探索建立了“涞源—涞水—易县”“阜平—平山—五台”“保定—大同”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共同体,制定了信息共享、协助调查、线索移送、跨区域起诉等机制,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

    直面办案领域不平衡现状,在固强补弱中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一是着力补齐领域短板。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二是着力拓展监督范围。充分借用“外脑”,与河北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开展检校合作,设立河北省首家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为办案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充分利用保定检察“两微一端”新媒体优势,设置公益诉讼专栏及举报线索平台,积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日报)

    12家保险公司被坑,安徽一团伙骗保案细节曝光,一位医生竟是主犯…

    来源:证券时报网

    一桩长达两年的重大疾病团伙骗保案浮出水面。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作案时间长达两年的系列重大疾病保险诈骗案件。据了解,该案件涉及12家保险公司的47张人身险保单,仅重疾涉案保额近800万元。券商中国记者多日跟踪调查,了解到该骗保案从操作手法到案发等全链条细节。

    高度雷同的重疾赔案

    “又一个!”2020年下半年,接到一份理赔报案时,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员心里直犯嘀咕。

    在此前的同业交流中,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以“急性心肌梗塞”为由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的案件明显增加,而且,其中一些报案人存在高度雷同的行为。

    雷同细节包括:同样的医院,同样的医生签名,重复出现的手机号码,都拥有多份保单,不少人曾在2019年购买过年缴几百元的线上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

    理赔人员还发现,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中,一些人对投保细节,例如投保手机号,投保人名字,缴费银行卡等说不清楚。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面访时,一位被保险人对自己的住院细节,例如医生性别、入院流程均含糊其辞,难以说清。

    一些被保险人还会拒绝保险公司面访调查。一旦保险公司启动理赔调查,有些人又会撤回理赔或者退保。

    例如,一名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急性心梗”后,向多家保险公司报案或提出了理赔申请。但当其中一家公司启动理赔调查后,其撤销了理赔报案,又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几乎同一时期,另一名被保险人同样以“急性心梗”为由向多家保险公司报案或提出理赔申请。但当保险公司调查过程中要求面见时,其进行了退保,转而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当另一家保险公司要求面访时,该人员又将该保险退保。

    行业排查发现诸多疑点

    过者皆留痕,这些异常引起了安徽保险行业人士的重视。

    据安徽保协最新发布,早在2020年7月,瑞华健康保险公司在一起涉及明某的理赔案件中发现疑点,委托大童公估前往亳州市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大童公估调查员想起近半年连续接到过多家保险公司委托的亳州急性心梗重疾案件调查任务,就诊医院都是同一家。调查员仔细比对此类调查案件材料后,发现所有案件在“就诊医院”、“就诊病区”、“疾病类别”、“住院流程”、“观察期后立即出险”等方面存在高度雷同。

    为进一步扩大线索筛查范围,大童公估向安徽保协报案。安徽保协迅速组织辖内寿险公司进行排查,与此同时,安徽保协接收到195条由亳州市谯城区医保局发来的某医院近10年来神经内科确诊的心肌梗死病人数据。

    通过对信息进一步核查比对,发现了诸多疑点,例如:更多的重复电话号码、重复地址出现;个别案件在A家公司申请理赔的同时,被保险人为对抗面访,将B公司的保单退保或撤案;明某冒充被保险人接听理赔电访电话等等,团伙骗保的疑点逐步上升。

    此后经过再次风险排查,共发现10名已经因为“急性心肌梗塞”出险的被保险人,而这些人员的就诊地点无一例外,都是明某所在医院。

    根据程序,安徽银保监局将此案移交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由经侦总队云端下发至亳州市经侦支队侦办。

    医患勾结东窗事发

    明某是当地一医院神经内科医生,不到40岁,也是这起骗保案的关键人物之一。

    侦查证实,诸多巧合并不简单。经过层层抽丝剥茧,一起内外勾结,以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系列保险诈骗案件浮出水面。

    据安徽保协公布,明某趁职务之便,利用自己科室的病人或亲戚朋友住院,在住院期间,虚构病人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状况,伪造虚假病例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经侦查,已发现该团伙作案7起,单件案值最高达68万元。

    今年10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查院正式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券商中国记者在调查中获得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查院起诉书等相关材料,其中详细记载了这起案件的诸多细节和骗保手法。

    2020年3月,朱某经李某介绍到明某所在科室病区住院。住院期间,明某虚构朱某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其他人的母亲冒充朱某做冠状动脉 CTA检查,朱某最后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

    确诊后,朱某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三家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最后成功骗取保险理赔款68万元;朱某还向支付宝公司申请互相理赔,成功骗取互助金10万元。

    据明某后来供述,李某相当于是一个中间介绍人的角色,这些人本来也有一点病,李某介绍这些人的目的是通过他让这些病人获得保险理赔。

    例如朱某患有脑梗死、冠心病,病情一般,胸口反复疼不能完全符合心梗的典型表现。其在会诊时把朱某的症状描述为胸闷、胸疼、伴出汗,加了个出汗,这样会诊时就会出一个考虑脑梗死后继急性心肌梗死的意见。

    除了李某介绍,明某也会帮亲友骗保。2020年6月,被保险人石某在明某的安排下获得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者随后用该病历向五家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其中两家公司34.32万元。

    通过以上种种方式虚构病人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相关人员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通过虚假病例实施多次骗保。据安徽保协最新通报,这是一起作案时间长达两年的重大疾病骗保团伙,涉及包括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在内的12家保险公司,共计47张人身险保单,仅重疾涉案保额近800万元,在案件破获前,保险公司已经赔付300万元。

    诈骗团伙主犯获刑十年

    2021年11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据法院查明,被告人明某、朱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守住底线,莫让骗保害人害己

    企图通过骗保瞒天过海获取不法之财,最终却是害人害己——安徽亳州骗保案揭示出一个浅显的道理:守住底线,不义之财不可取。

    近年来,骗保行为屡禁不止,骗保方法层出不穷。不仅商业保险方面,养老基金、医保基金也不乏骗保案。为了套取保险金,曾出现过一年理赔42次、半个村子的人脑中风等异常案例。医保方面,数据显示,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办医保诈骗犯罪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逾4亿元。

    骗保案之所以频发,与个别人认知偏差、底线意识不强不无关系。个别人从医保或商业保险中看到了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所谓“机会”,不吃不快,甚至不惜以身犯险。

    当然,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在安徽亳州骗保案中,就有人员不为利益所动,果断拒绝了骗保人员的利益诱惑。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商业保险资金也是民众的“救急钱”。无论是医保,还是商保,骗保带来的危害都是巨大的。从商业保险来看,各类骗保案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有人估算,保险欺诈的存在,导致保费贵了10%~20%。

    保险欺诈不光带来经济损失,一些重大骗保案的涉案人员往往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保险是弥补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的渠道,但是通过虚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获取理赔金的行为则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也专门设置了保险诈骗罪,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五种情形。

    实际上,无论是社保基金、医保基金还是商业保险,都有严格的运营管理流程和系列防欺诈手段。由于骗保案频发,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空前,全国多地都启动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通过骗保一夜暴富,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当然,解决骗保问题,还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包括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部门合作、利用科技和大数据完善反欺诈系统、加强保险知识普及教育等,共同推动防范骗保工作全覆盖、常态化,严防各类社保基金、商保资金成为骗保者眼中“唐僧肉”。(来源: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作者: 熊菲)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撤案医保怎么办,以撤案为由敲诈勒索】,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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