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2:42:06来源:法律常识
一、受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和依据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条。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机关提供,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登记机关留存);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自行出具,登记机关核验采集后返还);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自行出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自行出具,登记机关留存);
(五)机动车行驶证(自行出具,登记机关留存);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自行出具,登记机关办理完结后返还);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登记机关提供);
(八)《委托书》(如由代理人申请,纸质原件1份,自备)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1份,自备);
(九)公务用车转移审批资料凭证(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自行出具,登记机关留存)。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项目: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
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4.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面;
5.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6.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对本行政行为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