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01: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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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的处理流程是什么呢?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先报警,报警电话一般是122,接通的是当地的交警大队,并向交警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大概车祸情况,然后等待交警来现场处理。
除了报警外还可以与自己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联系,告知事故情况,以便后续保险公司做出相关的理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现场的处理,如果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应该马上拨打120,请求医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如果事故现场只有车辆受损,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双方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后,为了不影响交通,可以先转移到附近安全的地方,等待交警的到来处理。
交警到来之后会根据双方的描述,行车记录仪,监控等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事故责任的判定。事故责任一般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后如果受害放一直拖着不处理,可以向交通部门申请调解,如果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也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那么就应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的1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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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一般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以此协商解决,但往往很多案件私下协商并不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于是更多的人选择调解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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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9日,张某驾驶登记在长沙某公司名下的轿车,与步行的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队认定张某、杨某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因伤住院治疗46天,用去医疗费93645.72元,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50日,后续治疗费5000元。杨某某支付鉴定费4200元。张某垫付杨某某4011.1元,某财险长沙公司垫付18000元,某财险公司垫付7000元。杨某某所付费用并未得到全部赔偿,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起诉张某、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
关于损失的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我方认为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我方主张损失过高,应于核减。我所律师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某财险长沙公司系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当事人的损失应由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负40%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95905.4元、护理费49659.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000元、交通费9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6元,合计169584.31元,由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付;原告的医疗费9364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105905.72元,由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付18000元;故某财险长沙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应向原告赔偿187584.31元。原告其余损失的60%即55263.43元本应由张某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某财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约定,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内向原告赔偿52743.43元,张某向原告赔偿2520元。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最终应向原告赔偿44894.33元。原告自负40%的损失即36842.29元。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69584.31元;限被告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44894.33元,支付被告张某8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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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汤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遇胡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往南行驶,汤某车辆右侧与胡某某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因双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到一致,胡某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汤某至法院。
接到委托后,我所律师立刻开始整理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人于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4日出院,花费住院费8995元,医药费151元,共计9146元,由被告先行垫付。再查明,委托人于事故发生前在医院工作,为骨科医生。委托人所在的医院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发放工资共计101300.53元,月平均工资为8441.71元。委托人事故发生后发放52天的工资为9248.05元。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事实争议,法院认为,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经某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汤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书认定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法院对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该责任划分可为本案事故过错划分。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0%。委托人是否有挂床行为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医院职工具备挂床的便利条件,其住院存在挂床行为,故而申请对原告住院52天合理性申请鉴定。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住院病历资料、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调取并由原告提供的三测单”,可以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52天的事实,不存在挂床行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统计数据并结合原告的主张,法院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认定9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3120元。营养费认定1560元。交通费认定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1000元。护理费认定5995.1元。误工费认定5384.25元。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59.35元。
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处理交通事故,一定要让律师尽早介入》,一直有看到的小伙伴打电话咨询,为何要让专业人士尽早介入呢?关键还是在于很多小伙伴在遇到交通事故时,缺乏合理的应对,没有尽可能保护好自己。
遇到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呢?首先,两个报警(案)。一是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现在是122,简单介绍交通事故的地点,大致受伤情况,让交警部门尽快感到现场处理;二是拨打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都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如果超出48小时,对于事故原因和责任不好认定的情况下,可能得不到充分的理赔,甚至可能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其次,尽量拍照,至少三张以上照片,近景,远景和重点现场。最好是将双方的事故车辆和车牌号都拍照进去,将大致的事故现场固定,以免在移动之后证据遗失,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也有可能有些路段正好没有监控,事后更加难以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拍照之余,也可以录制一下当场的视频。我亲自承办过的一个案件,就遭遇了如此的尴尬。原告速度较快,从背后撞倒被告,明明交警当场表述,被告一方没有责任,因为需要治疗,双方当场没有制作笔录,但是在事后发现该路段没有监控,对方反言,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最后以无法认定结案,原告被迫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部分责任。
最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继续行使,机动车应该第一时间打开双闪,白天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放置警示标志,人员最好要转移至高速公路护栏外安全位置。因为高速公路上速度太快,很容易发生连锁交通事故,如果警示标志太近,来车可能来不及减速,造成二次车祸和伤亡。
另外,无论交通事故是否严重,最好添加对方的联系方式,以防对方在事后发现自己受伤而报警,警方认定己方肇事逃逸。另外,若有任何受伤的情况,均建议当场报警。同所的一位刑事律师曾分享过一个案例,嫌疑人驾驶机动车与一电动车车主发生碰撞,当场没有外伤,嫌疑人赔付了500元现金给对方后开走,但是两天后被警方逮捕,认定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原来电动车主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在发生碰撞后导致内脏破裂,后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因联系不到机动车车主,也没有监控,所以认定肇事车辆逃逸。最后历经千难万险,总算找到附近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才逃过一劫,不可谓不惊险。
最后祝大家都平平安安,不要遇到交通事故,但是若遇到了交通事故,一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欢迎来电咨询或者添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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