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7:48:23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法典中,有一项很轻的罪名叫做重婚罪,其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具体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不但惩罚重婚的人,也惩罚明知他人有婚姻而与之结婚的人。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重婚的行为:刑法中重婚的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登记婚,一种是事实婚。
登记婚指的是通过法律程序登记生效的婚姻;事实婚指的是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重婚罪破坏的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非公民的配偶权,因此,哪怕妻子同意丈夫娶小老婆,丈夫依然构成重婚罪,哪怕两个女人都愿意嫁给一个男人,男人也构成重婚罪,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不允许被破坏。
这个说法的理由如下:重婚罪的前提是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那么民政局已经全国联网,没有人能做到在上一个婚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还能登记结婚,因此,同时存在两个法定婚的情况已经不可能出现,而事实婚已经不再受民法典保护,因此,重婚罪已经名存实亡,不会有人再构成重婚罪了。
其实,这个说法混淆了刑法典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典不保护事实婚姻与刑法典惩罚事实婚姻并不矛盾。
其实,民法典不保护事实婚姻并非新鲜事,早在1994年新婚姻法发布后,事实婚姻已经不被民法体系所保护,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登记的婚姻,在法律关系上一律视为非法同居,两人的财产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基本遵循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原则。
我有个案子就是如此,一名女子在1997年和其“丈夫”举办了婚礼,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丈夫说一张纸并不重要,在老家婚礼才是最重要的,大家认的是婚礼,女子觉得确实也没什么关系,两人“结婚”后,女子为丈夫生育了一女一子,做起了全职太太,而丈夫在外面做生意,赚了不少钱,还在外面买了房和车,但都登记在丈夫名下。结婚15年后,丈夫遇到更年轻貌美的女人,于是和别的女人领证结婚了。这名女子想维权,结果发现自己的婚姻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根本不受法律的保护,她和“丈夫”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既不可能分“丈夫”的房,也不可能分“丈夫”的车。
那么,事实婚姻不受民法体系的保护,是否意味刑法也无法惩罚事实婚姻呢?其实不然。在刑法典中的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度,那么只要在形式上是破坏一夫一妻制度或变相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都被视为重婚罪。因此,这里面也就包括前婚是法定婚,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况。
刑法中对于事实婚的定义很简单,只要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构成事实婚。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在外面有外遇,有情人,甚至包二奶,其实都不能视为事实婚,因为这些情形都不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件,因此,要证明存在事实婚姻,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
我亲自办的一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因为无法生育被公婆怂恿其丈夫在外面找小的,小的怀孕后非常粗暴的直接换门锁,把当事人的行李和物品扔出门外,当事人气愤不过报警打110,万万没想到他们拿出伪造的离婚判决书给警察看,说他们已经离婚,因此当事人不能住他们家,于是警察也没办法。
当事人向我咨询应如何处理?当时有两个策略,一是追究对方伪造国家公文的刑事责任,一是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前者的难度是当事人说他们当时拿的是复印件,有可能原件早就销毁了,复印件也很有可能会被销毁,因为只是当时拿来赶她走的,不会一直保存。后者的难度是虽然小的怀孕了,也正式和她丈夫以及公婆住在一起,但是想举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我通过对小的收集资料后研究,这个小的是不甘心无名无分的,在无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也一定会举办一场婚礼。因此我让当事人耐下心来,不动声色的等她丈夫和小的办婚礼。果不其然,三个月后,两人果然举办了婚礼,于是我陪同当事人前往婚礼现场拍照录像,取得充分证据后再去报案,警方当天就立案,在两人还没来得及洞房前就把两人刑事拘留了,女的因为怀孕办理了取保候审,而男的则是在洞房花烛夜当晚被送进了看守所。
民法典不保护事实婚姻是对事实婚姻的惩罚:只要不登记结婚,就不能享受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权益的保护,刑法典认可事实婚姻对婚姻制度有破坏依然是对事实婚姻的惩罚:事实婚姻不但无法享受夫妻的权益,还有可能因为构成对前面法定婚的破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民法典和刑法典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要结婚就去登记,否则就不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做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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