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9:23:59来源:法律常识
“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 ,强于百万雄兵。”
辩论赛
由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主办的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于8月31日举行决赛。
此次论辩赛是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公诉人与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重要载体。比赛中,公诉人和律师各抒己见,场面激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海燕作点评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树壮作讲话
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王强作讲话
最终奖项究竟花落谁家?话不多说先看名单↓↓↓
最佳论辩团队
成都一队公诉队
德阳律师队
省检察院张树壮副检察长为最佳论辩团队颁奖
优秀论辩团队
自贡公诉队
省院公诉队
成都二队公诉队
广元公诉队
德阳公诉队
成都二队律师队
广元律师队
乐山律师队
绵阳律师队
广安律师队
最佳辩手
成都一队公诉队3辩 罗思洋
德阳律师队1辩 李军
优秀辩手
成都一队公诉队1辩 郑雅珍
省院公诉队1辩 陈珊
省院公诉队2辩 林路
德阳公诉队2辩 台令发
省院公诉队3辩 冉宇
成都二队公诉队2辩 彭钟敏
成都二队公诉队1辩 缪沁延
成都二队公诉队3辩 张恒
成都一队公诉队2 辩 曹炜珊
广元公诉队3辩 梁棋
乐山律师队1辩 杨威
乐山律师队2辩 金博文
广元律师队3辩 贯双双
绵阳律师队1辩 陈雪
广安律师队1辩 黄沁雪
成都二队律师队1辩 罗筠寒
成都二队律师队3辩 张兆坤
德阳律师队3辩 叶琳
乐山律师队3辩 魏洪平
绵阳律师队3辩 何静
本次决赛的辩题,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比赛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辩题,开篇发表公诉(辩护)意见立意新颖,自由辩论妙语连珠,总结陈词简练精辟。尤其在自由辩论环节,辩手们更是以机敏的反映、睿智的思维逻辑、大气沉稳的风范、娴熟的论辩技巧,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模拟案情
2015年某日晚11时许,农妇周某发现儿子张某死于家中床上,立刻报警。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后,收集到以下证据:
1.书证:张某手机通话清单显示,张某最后通话人系李某(女),通话时间长达10分钟。据此公安机关确定李某为重大嫌疑人。
2.李某的五次供述:张某是屠夫,李某与张某系情人关系,了解到张某刚卖完猪肉,身上有钱,即产生用鼠药“毒昏”张某后拿走钱财的想法。案发当日下午,李某到张某家,一起吃汤圆的时候,趁张某不备,将事前准备好的“鼠药”放入张某的碗内。张某食用汤圆后感到不适,上床睡觉,李某趁机将张某裤子口袋里的大概3、4千元现金拿走,随后步行回家。李某家距张某家20里山路。
3.尸检及其他检测报告:胃及胃内容物中检出毒鼠强成分,张某床边呕吐物中检测出毒鼠强成分,但均未检测出食物成分。
4.搜查笔录:侦查人员在李某家中床头柜内搜出现金4000元并予以扣押。
5.辨认、指认笔录:(1)侦查人员找到卖鼠药的孙某,孙某与李某双方表示相互认识,随即开展辨认工作并制作辨认笔录。(2)在侦查人员带领下,李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6.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案发当天他与张某一起卖猪肉,共得7000元钱,二人平分。(2)周某证言,她与张某住一个院子,但分灶吃饭。案发当日未看到家中来人,但天刚黑的时候听到院子后面有摩托车发动的声音。(3)李某邻居刘某证言,李某好吃懒做,有小偷小摸行为,并与多个男人鬼混。
根据以上证据,
控方: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辩方:李某无罪
精彩辩词
控方
自贡公诉队:
本案中李某以投毒为手段,压制张某反抗,取财四千元,构成抢劫罪。李某供述投毒,尸检报告印证投毒,王某证实取财,李某供述取财,证据锁链均已互相印证,嫌疑人供认不讳,本案的事实就是投毒劫财,抢劫无异议。
德阳公诉队:
辩方孤立的看待证据,将完整的证据链条割裂开来,同时,辩方将具有可能性的怀疑错当为合理怀疑,显然不知合理怀疑需有理有据,符合常情,绝非主观臆测。
成都一队公诉队:
证据规则提示我们,单个证据不具有决定意义,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是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本案中,我们通过隐蔽性证据补强了李某的供述,通过对证据之间内在联系的分析合理解释了存在的矛盾,李某入户杀人劫财的行为已经清晰可见。疑罪从无的原则当然是我们应当坚持的,但这里的“疑”不是基于想象或同情的疑问,而是建立在证据和逻辑基础之上,综合全案后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辩方
德阳律师队:
一副对联可以概括此次的案例。上联是“先入为主她有罪”,下联是“自证其罪矛盾重”。横批“罪刑法定”。我方认为在本案中,证人证言、搜查笔录与李某供述矛盾重重,比如检测报告中“没有食物成分”的结论与李某的供述就相互矛盾,即吃汤圆情节不成立,不能证明李某有投毒行为。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得出李某有罪的唯一结论。
绵阳律师队:
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是证据的首要属性。本案中,孙某与李某双方表示相互认识,但这无法证实李某买过鼠药,更无法证实李某投毒。所以这份辨认笔录与本案无关联性。
广安律师队:
证据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手段,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是导致张某中毒死亡的行为人。李某虽有5次供述,但“没有人在自己的案件中被视为可靠的证人”。纵观本案,李某是否买药,是否投毒,是否偷钱,是否到过张某家都无其他证据证实,也不能排除张某自杀或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仅有李某的供述,本案不能定罪。
文章来源丨法制日报